国有非金融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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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非金融性公司是指由本国政府单位控制的常住非金融性公司和准公司。这里所说的控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拥有或控制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通过特别立法、法令和规章授予政府制定公司政策或任命董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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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非金融性公司的内涵[1]
注意,国有非金融性公司不包括由政府单位控制并资助的非市场性非营利机构,这些机构归入广义政府部门中。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很多概念都在脱胎换骨,有些新概念正在诞生,也有一些概念正在被废止,新旧概念交织在一起,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一些混乱,关于经济成分的概念尤为如此。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金融统计中的国有公司强调的是政府单位的控制力,因此中国的国有非金融性公司应当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公有经济”——资产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经济和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中的非金融部分,而非《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的国有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中的非金融部分,后一概念的外延要小于金融统计中的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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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金富主编.货币与金融统计学 (第2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