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金融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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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金融性公司是指本国国有非金融性公司以外的所有常住非金融性公司和准公司,又可分为本国私有非金融性公司和外国控制的非金融性公司。
其他非金融性公司的分类[1]
外国控制的非金融性公司是指由非常住单位控制的所有常住非金融性公司和准公司。具体包括:(1)所有非常住公司的子公司;(2)由本身不是公司的非常住机构单位所控制的所有公司,如由外国政府控制的公司,它还包括由一组非常住单位集体控制的公司;(3)所有非常住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该分支机构和办事处长期在经济领土内从事大规模生产,并为此被视为准公司。
本国私有非金融性公司是指国有非金融性公司和外国控制的非金融性公司以外的所有非金融性公司和准公司,这类公司可能受、也可能不受其他机构单位的控制。由政府单位以外的机构单位资助的市场性非营利机构也属于这一类,如为企业服务的同业公会和提供收费教育与保健服务的市场性非营利机构。
在中国,由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其他非金融性公司划为三类,即本国私有非金融性公司、港澳台非金融性公司和外商非金融性公司。
其他金融性公司的鼓励指标[2]
其他金融性公司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规模不断扩大,因而对其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也是金融体系风险预警和评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鼓励指标体系中,主要考察其他金融性公司的资产实力及其在金融体系中的规模,分析和监测其他金融性公司发生金融风险时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的影响。其考察指标主要有:
- 1.其他金融性公司资产占金融系统总资产的比率
其他金融性公司资产占金融系统总资产的比率是用来衡量其他金融性公司在国内金融体系中的相对重要性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其他金融性公司资产与金融体系总资产的比率= | 其他金融性公司在报告期内金融资产的汇总数据 | |
全体金融机构在报告期内金融资产的汇总数据 |
- 2.其他金融性公司资产占GDP的比率
其他金融性公司占GDP的比率是用来衡量其他金融性公司在一国经济总体中的相对重要性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其他金融性公司资产与GDP的比率= | 其他金融性公司在报告期内金融资产的汇总数据 | |
报告期内一国的GDP数据 |
该指标中其他金融性公司资产仅仅指其他金融性公司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