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償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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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償債率是指一國國債的當年還本付息額占當年財政收入的比重。《馬斯特裡赫特條約》中規定的10%的警戒線。
國債償債率的計算公式為[1]:
- 國債償債率=(國債還本付息額/當年財政收入)×100%
這一指標反映了國債發行規模與財政收入的適應度,指標值越低,說明該國的財政償債能力越強;指標值越高,說明中央政府支出的相當一部分是用來償還債務的,償債能力越弱。
1989年以前我國的國債償債率在3%左右,其原因在於我國從1986年才開始進行國債的還本付息。從1990年起國債償債率呈迅速上升趨勢,從1990年的11%直線上升到1992年的35%,以後雖有所下降,但從1995年起又開始回升,到1998年達到最高水平46%。這表明,中央政府的償債能力越來越弱。
當然,我們不能忽略各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差異。以2001年為例,我國2001年預算內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僅為16.52左右,而西方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為30%—40%.如果考慮我國的財政集中度,我們在評價國債償債率時,就不能簡單地拿10%警戒線來作為我國的標準。因此,根據我國目前國情,將國債償債率上限修正為 20%。但即使這樣,我國近幾年的國債償債率仍然高於警戒線。[1]
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大致可歸納為兩點:一是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比較低,而中央政府自1994年以來即不允許向銀行透支;二是我國的國債以中期債務(3—5年)為主,因而中期國債的償債率相對來說顯得比較集中和龐大。這些因素都促使我國的償債率較高。在中央財政的困難始終得不到扭轉的情況下,國債規模勢必會越來越大,財政危機的可能性就會越來越大。[2]
又稱財政償債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