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素綜合分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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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因素綜合分類法[1]
因素綜合分類法是經驗排序法的進一步發展,是將分析比較的標準具體細化到每個參照因素,根據每項工作在所有參照因素上的比較結果,綜合評定每項工作的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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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綜合分類法的參照因素[1]
參照因素以美國為例,一般有以下8個:
(1)工作性質(種類);
(2)所受監督;
(3)所循例規;
(4)所需創造性;
(5)與人接觸性質與目的;
(6)工作效果的性質與影響範圍;
(7)所予監督;
(8)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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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綜合分類法的操作步驟[1]
這種方法的操作步驟是:
(1)分析每種工作的參照因素,併在此基礎上把每項工作的參照因素歸為幾個統一的類別——分類因素;
(2)針對所有分類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3)確定職級,凡是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輕重與資格條件相似相近的,則為同一職級。
這種方法要求比較時所依據的參照因素不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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