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調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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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調價核算亦稱商品價格調整,是指調高或調低商品原來規定的購銷價格的核算。商品調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範圍分別進行帳務處理。
在商業批發企業里的調價有:
(1)國家訂價商品的調價,指屬於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訂價的商品調價。按有關規定,在統一調整供應、調撥價格時,一律按調價前一天實際庫存數量和新的訂價,調整企業庫存商品帳麵價值。其會計分錄:
①價格調高時的商品增值部分:
借(增):庫存商品
貸(增):國家流動資金
②價格調低時的商品減值部分:
借(減):國家流動資金
貸(減):庫存商品
(2)國家訂價以外的商品調價,指屬於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訂價以外的商品價格調整以及由於實行浮動價、超產供應價和臨時削價而使企業庫存商品發生的新老價格差額,應隨時銷售隨時處理,在企業經營損益中核算不作增減國家流動資金處理。其會計分錄:
①商品銷售時:
借(增):銀行存款(新價格)
貸(增):商品銷售收入(新價格)
②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增):商品銷售成本(帳面原價)
貸(減):庫存商品(帳面原價)
在商業零售企業中。商品調價的增減值由企業承擔的,應調整“庫存商品”和“進銷差價”帳戶,其會計分錄:
①調價時的商品增值部分:
借(增):庫存商品
貸(增):進銷差價
②調價時的商品減值部分:
借(減):進銷差價
貸(減):庫存商品
如果調價商品同時調低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按規定批發價格調低部分由批發企業承擔時,零售企業應將新批發價與原批發價減少的差額通過“應收貨款”帳戶核算;新售價與原售價的差額沖減“庫存商品”帳戶;新差價與原差價之間的差額沖減“進銷差價”帳戶。商品調價直接關係到工農業生產、人民生活、商品流通和國家財政收支等等,因此,必須在穩定物價的前提下,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的規定進行,不得擅自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