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信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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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轉信用協議又稱迴圈使用的信用協議,是銀行具有法律義務承諾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
周轉信用協議的期限[1]
在協定的有效期內,只要公司的借款總額未超過最高限額,銀行必須滿足公司任何時候提出的借款要求。周轉信用協定的有效期一般為1年,但實際上,貸款每幾個月發放一次,因此,它不僅可以滿足公司季節性的資金需求,還可以滿足一般流動資金的需求。
周轉信用協議的前提[1]
公司享有周轉協定,通常要對貸款限額的未使用部分付給銀行一筆承諾費。這是因為銀行已經按照協定籌措了貸款資金,隨時供給公司使用,而公司未足額使用這筆貸款,所以應該適當向銀行補償已籌未用資金的部分利息損失。例如,某周轉信用額為1100萬元,承諾費率為0.5%,借款公司年度內使用了600萬元,餘額為500萬元,則借款公司該年度內應向銀行支付承諾費2.5萬元(500X0.5%)。
周轉信用協議借款與信用額度借款的區別[1]
第一,持續時間不同。信用額度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而周轉信用可超過一年。在實際應用中,很多是無限期,因為只要銀行和公司之間遵照協議進行,貸款可一再延長。
第二,法律約束力不同。信用額度制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構成銀行必須給公司提供貸款的法律責任,而周轉信用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銀行要承擔限額內的貸款義務。
第三,費用支付不同。公司採用周轉協議貸款,除支付利息外,還要支付協議費。協議費是對周轉信用限額中未使用的部分收取的費用,正是因為銀行收取協議費,才構成了它為公司提供資金的法定義務。在信用額度借款的情況下,一般無需支付協議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