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信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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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信用协议又称循环使用的信用协议,是银行具有法律义务承诺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
周转信用协议的期限[1]
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公司的借款总额未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公司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周转信用协定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但实际上,贷款每几个月发放一次,因此,它不仅可以满足公司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还可以满足一般流动资金的需求。
周转信用协议的前提[1]
公司享有周转协定,通常要对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这是因为银行已经按照协定筹措了贷款资金,随时供给公司使用,而公司未足额使用这笔贷款,所以应该适当向银行补偿已筹未用资金的部分利息损失。例如,某周转信用额为1100万元,承诺费率为0.5%,借款公司年度内使用了600万元,余额为500万元,则借款公司该年度内应向银行支付承诺费2.5万元(500X0.5%)。
周转信用协议借款与信用额度借款的区别[1]
第一,持续时间不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而周转信用可超过一年。在实际应用中,很多是无限期,因为只要银行和公司之间遵照协议进行,贷款可一再延长。
第二,法律约束力不同。信用额度制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构成银行必须给公司提供贷款的法律责任,而周转信用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要承担限额内的贷款义务。
第三,费用支付不同。公司采用周转协议贷款,除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协议费。协议费是对周转信用限额中未使用的部分收取的费用,正是因为银行收取协议费,才构成了它为公司提供资金的法定义务。在信用额度借款的情况下,一般无需支付协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