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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持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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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名義持有收益

  所謂名義持有收益,是指由於資產負債的實際價格變化而給其持有者帶來的正的或負的收益。這裡的價格既可以是市場價格,也可以是市場利率匯率;而價格的變化不涉及資產負債的任何數量或質量上的改變。

名義持有收益的產生

  原則上,核算期內任何一段時間持有的資產負債都可以產生名義持有收益。

  (1)在整個核算期內都持有的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

  它等於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減去期初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其中,期初和期末的資產要分別按編表時的通行價格估價。這種名義持有收益尚未實現。

  (2)期初持有的資產在核算期內被出售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

  它等於其處置價值減去期初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這種名義持有收益已實現。

  (3)在核算期內獲得並一直持有到期末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

  它等於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減去其獲得時的價值。這種名義持有收益沒有實現。

  (4)在核算期內獲得並處置了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

  它等於該資產的處置價值減去其獲得價值。其中,處置價值按處置時的價格估價,獲得價值按獲得時的價格估價。這種名義持有收益也已實現。

名義持有收益的計算方法

  (1)直接法

  這種方法是直接根據上述名義持有收益所包含的內容計算全部的名義持有收益。

  設以qt表示t時刻持有資產的數量,pt表示t時刻資產的價格,其中t(t=0,1,2,…,n)代表整個核算期內的任何一天,那麼d_t=q_t-q_{t-1} (t=1,2,\ldots,n)就表示t時刻資產數量發生的變化,並且這種變化的一部分是由機構單位間的交易引起的,剩下的部分則全部由自然災害等其他物量變化所造成。

  於是,在整個核算期內都持有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就可以表示成(pnp0)q0;而在核算期內任何時刻t獲得並持有到期末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則可以表示成(pnpt)dt (此時dt為正數);類似地,期初持有但在核算期內t時刻處置了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等於(ptp0)q0 = (pnp0)q0 + (pnpt)dt (此時dt = − q0為負數);在核算期內t1時刻獲得,然後又在核算期內t2(t2 > t1)時刻處置了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等於(pnpt1)dt1 + (pnpt2)dt2(此時dt1 > 0,dt2 = − dt1)。

  現在,我們把資產數量在核算期內的變化次數推廣到任意次,顯然,可以給出按直接法計算名義持有收益總額的如下一般公式:

  G=(p_n-p_0)q_0+\sum_{t=1}^n(p_n-p_t)d_t …………(1)

  按直接法計算名義持有收益,需要有完整的關於全部資產的獲得或處置的時間、價格及數量資料的記載。在實踐中這一要求往往難以滿足。

  (2)間接法

  間接法又稱為剩餘法,它是利用聯結資產負債表、交易、其他物量變化和名義持有收益的如下基本恆等式:“期初資產負債表上資產存量的價值,加上交易中獲得或處置的資產價值,加上資產物量其他變化價值,再加上資產的名義持有收益價值,等於期末資產負債表上資產存量的價值”,將期末資產負債表上記錄的資產價值減去期初資產負債表上記錄的資產價值所得差額,再減去所有交易和其他物量變化的價值總和,得到所求的名義持有收益總額。

  用公式表示就是:

  G=(p_n q_n-p_0 q_0)-\sum_{t=1}^n p_t d_t …………(2)

  式中,p0q0pnqn分別是期初和期末的資產價值,\sum_{t=1}^n p_t d_t則是核算期內發生的交易和其他物量變化的價值總和。

  容易驗證,(1)式與(2)式是等價的。

  因為:

  q_n-q_0=\sum_{t=1}^n d_t

  p_n(q_n-q_0)=p_n\sum_{t=1}^n d_t …………(3)

  用(3)式替代(1)式中的p_n\sum_{t=1}^nd_t,然後重新排列,即可把(1)式轉化為(2)式。

  採用間接法計算名義持有收益,關鍵是要遵守SNA的總的估價原則:關於資產的所有交易或其他物量變化必須按交易或其他物量變化發生時的通行價格估價,而記錄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必須按編表時通行的價格估價。這樣,只要知道了期初到期末的資產價值變化總額、以及核算期內交易和其他物量變化的價值總額,就可以求得名義持有收益總額。

中性持有收益、實際持有收益與名義持有收益的關係

  名義持有收益,是指由於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格變化而給其持有者帶來的正的或負的收益。這裡的價格既可以是市場價格,也可以是市場利率或匯率;而價格的變化不涉及資產或負債的任何數量或質量上的改變。

  實際持有收益是指由於資產相對價格的變化對資產所有者產生的超過或低於中性持有收益的收益。

  實際持有收益=名義持有收益-中性持有收益

  (1)當整個核算期的一般物價水平保持穩定,既沒有上升,也沒有下降時,中性持有收益必然為零,從而名義持有收益直接就是實際持有收益,二者都由相對價格變化引起。

  (2)當一筆資產的價格相對於一般物價水平保持不變,即K=1時,實際持有收益為零,從而名義持有收益直接等於中性持有收益,二者的大小及正負符號完全取決於一般物價水平的變化方向和變化幅度。

  (3)具有固定貨幣價值的資產負債,如現金存款貸款預付款等,其價格是不變的,因而這類資產的名義持有收益總是零。但是,它們的中性持有收益將隨著一般物價水平的上升而增加,或隨著一般物價水平的下降而減少,所以,它們的實際持有收益往往會有變化。但不論一般物價水平怎麼變,這些資產的實際持有收益與其中性持有收益總是大小相等、符號相反。

  (4)當存在通貨膨脹時,具有固定貨幣價值的資產負債中性持有收益一定是正數,因而其實際持有收益一定是負數。這對於債務人一方來說,意味著實際凈值的提高;而對於債權人一方來說,則意味著實際凈值的下降。所以,這時實際上隱含著一筆實際購買力從債權人手中轉移到了債務人手中。

  (5)當假定資產的價格和數量在整個核算期內都以線性方式均勻變化時,我們還可以根據資產負債表的數據對三種持有收益作出簡捷的估算。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蔣志華.《國民經濟核算》[M] 第五章 積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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