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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持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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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义持有收益

  所谓名义持有收益,是指由于资产负债的实际价格变化而给其持有者带来的正的或负的收益。这里的价格既可以是市场价格,也可以是市场利率汇率;而价格的变化不涉及资产负债的任何数量或质量上的改变。

名义持有收益的产生

  原则上,核算期内任何一段时间持有的资产负债都可以产生名义持有收益。

  (1)在整个核算期内都持有的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名义持有收益。

  它等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减去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其中,期初和期末的资产要分别按编表时的通行价格估价。这种名义持有收益尚未实现。

  (2)期初持有的资产在核算期内被出售所产生的名义持有收益。

  它等于其处置价值减去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这种名义持有收益已实现。

  (3)在核算期内获得并一直持有到期末的资产所产生的名义持有收益。

  它等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减去其获得时的价值。这种名义持有收益没有实现。

  (4)在核算期内获得并处置了的资产所产生的名义持有收益。

  它等于该资产的处置价值减去其获得价值。其中,处置价值按处置时的价格估价,获得价值按获得时的价格估价。这种名义持有收益也已实现。

名义持有收益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这种方法是直接根据上述名义持有收益所包含的内容计算全部的名义持有收益。

  设以qt表示t时刻持有资产的数量,pt表示t时刻资产的价格,其中t(t=0,1,2,…,n)代表整个核算期内的任何一天,那么d_t=q_t-q_{t-1} (t=1,2,\ldots,n)就表示t时刻资产数量发生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的一部分是由机构单位间的交易引起的,剩下的部分则全部由自然灾害等其他物量变化所造成。

  于是,在整个核算期内都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名义持有收益就可以表示成(pnp0)q0;而在核算期内任何时刻t获得并持有到期末的资产所产生的名义持有收益则可以表示成(pnpt)dt (此时dt为正数);类似地,期初持有但在核算期内t时刻处置了的资产所产生的名义持有收益等于(ptp0)q0 = (pnp0)q0 + (pnpt)dt (此时dt = − q0为负数);在核算期内t1时刻获得,然后又在核算期内t2(t2 > t1)时刻处置了的资产,所产生的名义持有收益等于(pnpt1)dt1 + (pnpt2)dt2(此时dt1 > 0,dt2 = − dt1)。

  现在,我们把资产数量在核算期内的变化次数推广到任意次,显然,可以给出按直接法计算名义持有收益总额的如下一般公式:

  G=(p_n-p_0)q_0+\sum_{t=1}^n(p_n-p_t)d_t …………(1)

  按直接法计算名义持有收益,需要有完整的关于全部资产的获得或处置的时间、价格及数量资料的记载。在实践中这一要求往往难以满足。

  (2)间接法

  间接法又称为剩余法,它是利用联结资产负债表、交易、其他物量变化和名义持有收益的如下基本恒等式:“期初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存量的价值,加上交易中获得或处置的资产价值,加上资产物量其他变化价值,再加上资产的名义持有收益价值,等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存量的价值”,将期末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价值减去期初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价值所得差额,再减去所有交易和其他物量变化的价值总和,得到所求的名义持有收益总额。

  用公式表示就是:

  G=(p_n q_n-p_0 q_0)-\sum_{t=1}^n p_t d_t …………(2)

  式中,p0q0pnqn分别是期初和期末的资产价值,\sum_{t=1}^n p_t d_t则是核算期内发生的交易和其他物量变化的价值总和。

  容易验证,(1)式与(2)式是等价的。

  因为:

  q_n-q_0=\sum_{t=1}^n d_t

  p_n(q_n-q_0)=p_n\sum_{t=1}^n d_t …………(3)

  用(3)式替代(1)式中的p_n\sum_{t=1}^nd_t,然后重新排列,即可把(1)式转化为(2)式。

  采用间接法计算名义持有收益,关键是要遵守SNA的总的估价原则:关于资产的所有交易或其他物量变化必须按交易或其他物量变化发生时的通行价格估价,而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必须按编表时通行的价格估价。这样,只要知道了期初到期末的资产价值变化总额、以及核算期内交易和其他物量变化的价值总额,就可以求得名义持有收益总额。

中性持有收益、实际持有收益与名义持有收益的关系

  名义持有收益,是指由于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格变化而给其持有者带来的正的或负的收益。这里的价格既可以是市场价格,也可以是市场利率或汇率;而价格的变化不涉及资产或负债的任何数量或质量上的改变。

  实际持有收益是指由于资产相对价格的变化对资产所有者产生的超过或低于中性持有收益的收益。

  实际持有收益=名义持有收益-中性持有收益

  (1)当整个核算期的一般物价水平保持稳定,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时,中性持有收益必然为零,从而名义持有收益直接就是实际持有收益,二者都由相对价格变化引起。

  (2)当一笔资产的价格相对于一般物价水平保持不变,即K=1时,实际持有收益为零,从而名义持有收益直接等于中性持有收益,二者的大小及正负符号完全取决于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化方向和变化幅度。

  (3)具有固定货币价值的资产负债,如现金存款贷款预付款等,其价格是不变的,因而这类资产的名义持有收益总是零。但是,它们的中性持有收益将随着一般物价水平的上升而增加,或随着一般物价水平的下降而减少,所以,它们的实际持有收益往往会有变化。但不论一般物价水平怎么变,这些资产的实际持有收益与其中性持有收益总是大小相等、符号相反。

  (4)当存在通货膨胀时,具有固定货币价值的资产负债中性持有收益一定是正数,因而其实际持有收益一定是负数。这对于债务人一方来说,意味着实际净值的提高;而对于债权人一方来说,则意味着实际净值的下降。所以,这时实际上隐含着一笔实际购买力从债权人手中转移到了债务人手中。

  (5)当假定资产的价格和数量在整个核算期内都以线性方式均匀变化时,我们还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对三种持有收益作出简捷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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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蒋志华.《国民经济核算》[M] 第五章 积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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