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持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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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中性持有收益是指假定資產的價格隨著時間的推移按照與一般物價水平同樣的幅度變化所形成的持有收益的價值。
由於當資產的價格按照與一般物價水平相同的幅度變化時,其實際價值,亦即它能夠換取的其他貨物和服務的物量,將保持不變,所以,中性持有收益也可以理解為保持資產實際價值不變所需要的名義持有收益的價值。
中性持有收益的計算[1]
為了計算一筆資產的中性持有收益,關鍵是要選用一種涵蓋儘可能多的貨物、服務和資產的綜合物價指數,以其衡量一般物價水平的變動。
較為理想的是採用按最終支出法計算的GDP價格指數;但GDP價格指數的編製周期一般為一年,難以用它衡量短期內一般物價水平的變動。所以,為了計算持有時間很短的資產所產生的中性持有收益,較適宜的作法是採用按月編製的消費物價指數。
設用rt表示以期初(即t=0時)為基期的綜合物價指數,則r0 = 1。假定資產價格按照與rt所代表的一般物價水平的變動相同的幅度變化,那麼核算期末持有的資產存量價值將是rnp0qn;而從期初到期末所發生的交易或其他物量變化的總價值為。 這樣,中性持有收益NG的計算公式就可以由下式給出:
…………(1)
在實踐中,很可能無法確切地計算出,因為它需要關於每天交易價值的數據,而不是簡單地把核算期作為一個整體時所計算的交易總值。所以,還有必要對作一些估算。
設K是一個衡量整個核算期內資產價格相對變化的尺度:
然後以K的幾何平均數,即,作為核算期內任何時間價格相對變化的估計值,亦即假定
於是,可以用取代(1)式中的,並用Kpnqn取代(4)式中的rnP0qn,從而得到中性持有收益NG的另一個更為可行的估算式:
中性持有收益、實際持有收益與名義持有收益的關係
名義持有收益,是指由於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格變化而給其持有者帶來的正的或負的收益。這裡的價格既可以是市場價格,也可以是市場利率或匯率;而價格的變化不涉及資產或負債的任何數量或質量上的改變。
實際持有收益是指由於資產相對價格的變化對資產所有者產生的超過或低於中性持有收益的收益。
實際持有收益=名義持有收益-中性持有收益
(1)當整個核算期的一般物價水平保持穩定,既沒有上升,也沒有下降時,中性持有收益必然為零,從而名義持有收益直接就是實際持有收益,二者都由相對價格變化引起。
(2)當一筆資產的價格相對於一般物價水平保持不變,即K=1時,實際持有收益為零,從而名義持有收益直接等於中性持有收益,二者的大小及正負符號完全取決於一般物價水平的變化方向和變化幅度。
(3)具有固定貨幣價值的資產和負債,如現金、存款、貸款、預付款等,其價格是不變的,因而這類資產的名義持有收益總是零。但是,它們的中性持有收益將隨著一般物價水平的上升而增加,或隨著一般物價水平的下降而減少,所以,它們的實際持有收益往往會有變化。但不論一般物價水平怎麼變,這些資產的實際持有收益與其中性持有收益總是大小相等、符號相反。
(4)當存在通貨膨脹時,具有固定貨幣價值的資產和負債的中性持有收益一定是正數,因而其實際持有收益一定是負數。這對於債務人一方來說,意味著實際凈值的提高;而對於債權人一方來說,則意味著實際凈值的下降。所以,這時實際上隱含著一筆實際購買力從債權人手中轉移到了債務人手中。
(5)當假定資產的價格和數量在整個核算期內都以線性方式均勻變化時,我們還可以根據資產負債表的數據對三種持有收益作出簡捷的估算.
- ↑ 蔣志華.《國民經濟核算》[M] 第五章 積累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