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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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伙糾紛是指合伙人之間在合伙活動中因先例權利和履行義務不當所引起的爭執。
正確處理個人合伙糾紛須遵循五項原則,即依法經營的原則;共同遵守協議的原則;對合伙財產統一管理使用的原則;合伙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的原則。
1、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和實物,並約定參與合伙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2、合伙人對於個人合伙所欠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3、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於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的,按照其餘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4、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嗇合伙人,應當訂立入伙合同。
5、合伙人要求退伙,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6、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照約定分擔或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7、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合伙人之間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