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銷售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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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銷售證券(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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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銷售證券是不期望持有到期或在近期出售的的投資證券。可銷售證券以其公允價值被報告在資產負債表中。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證券被賣出之前公允價是的變動)不被報告在收益表中,但是作為其他全面收入被直接報告在股東權益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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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銷售證券的臨時性投資是指為了不讓多餘的現金資產閑置,企業可能將暫時多餘的資金全部或部分投資於有利息收入的證券。這種投資能夠再需要是被迅速地售出轉換成先進。
雖然這類投資有時會保留好幾年,但只要滿足下麵兩個條件,就仍應將其劃分為臨時性投資:第一,證券很容易售出,可以在任何時候變現;第二,管理者打算在企業需要營運資金時售出這些證券。
臨時性投資應按成本記錄在一個流動資產帳戶——適銷證券賬戶中。計入的成本包括獲得這些證券所花費的所有成本,如經紀人佣金等。這種投資所獲得的任何股利收入應借記現今貸記股利收入。
"可銷售證券"的正確譯法應該是"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而不是
"available-for-sale-secur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