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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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許可證指經許可人的同意,併在許可協議允許的條件下,以自己的名義把協議項下的技術提供給第三者使用的一種許可協議,但他要對原許可方負責。
可轉讓許可證包括污染排放可轉讓許可證、水利用可轉讓許可證、漁業和土地開發權可轉讓許可證。
可轉讓許可證轉讓的條件:
1.許可證的持有者能對特定的共用資源使用規定的數量。
2.許可證規定的資源使用總量等於社會有效水平。
3.許可證能夠在資源使用者之間自由交換。
我國規定排放污染實行可轉讓許可證制度。可轉讓許可證明確規定了廠商可93,排放污染的數量。每家廠商都必須有許可證才能排放污染,任何廠商排放許可證沒有允許的污染都將受到懲罰。這一制度是政府干預的一種方法,但政府的干預程度較低,它創造了一個新的市場,即可轉讓許可證市場。這一方法將排放標準和排放費用的某些優點結合起來。政府可以決定總的許可證數目,從而決定了總的排放量,這就像排放標準所規定的那樣;許可證的可銷售性又使得污染的減少以最低成本實現,這又像排放費用所表述的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