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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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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變更追索權[1]

  變更追索權又稱"轉向追索權",是指持票人雖已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不因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在最初受到追索而受到限制,未被迫索的其他匯票債務人不得因在開始追索時未被追索而解除責任,持票人可以改變被迫索人,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變更追索權的法律條例[2]

  我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權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按此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不因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在最初是否受到追索而受到限制,未被追索的匯票其他債務人不得因在開始追索時未被追索而被免除責任,持票人仍然可以變更被追索人,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權利。但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李國光主編.票據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 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5.
  2. 陳康華編著.商法概論.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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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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