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準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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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準印證(Invoice Printing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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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準印證是指由稅務機關向其指定的發票印製企業發放的一種證明,以證明該企業具備有印製發票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製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製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製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
印製發票企業應建立以下制度:
- 生產責任制度;
- 保密制度;
- 質量檢驗制度;
- 保管制度;
- 其他有關制度。
企業接受發票準印證後,在印製發票之前,還需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印製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製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放發票準印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偽造發票,擾亂經濟秩序的問題,有利於稅務機關對發票印製環節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有資格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設備、技術水平能滿足印製發票的需要。
2、能夠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保證供應。
3、企業管理規範,有嚴格的質量監督制度。
4、有專門車間生產,專用倉庫保管,專人負責管理。
5、能嚴格遵守發票印製生產管理規定。
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已獲取發票準印證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收回發票準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