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運輸單證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危險貨物運輸單證(Transport Documents of Dangerous Goods)
目錄 |
危險貨物運輸單證是指的是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由托運人填寫的交付危險貨物的憑據。
危險貨物運輸單證是由適用於相應運輸方式的國際公約、規則及國家立法對有關各方責任和義務所確立的。基本要求是在便利運輸前提下,提供危險貨物的基本信息和複合有關要求的證明。
單獨運輸危險貨物時,或與其他貨物一起運輸而使用同一運輸單證時,應填報危險貨物申報單,併在同一運輸單證中優先列出危險貨物,或者是另作強調。需要時,還應附帶一些其他的特殊證書,具體如下:
1.放射性貨物申報單;
2.限量內危險貨物合格證明書;
3.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4.危險貨物包裝檢查證明書;
5.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6.放射性空容器檢查證明書等。
危險貨物運輸單證應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
1.正確運輸名稱(正確學名);
2.類別,如果有,還要說明貨物分類。另外,後面還可跟類別名稱。類或細分類應包含在危險類別編號裡面;
3.聯合國編號,前面冠以英文字母U.N.;
4.以 “未列明的”(N.O.S.)條目或其他通用條目運輸物質的包裝類;
5.放科性物質明細表號碼;
6.含有危險貨物殘餘物的空包裝,包括可移動罐櫃和包裝容器,在正確運輸名稱前或後,應註明“未經清潔空容器”或“含有殘餘物”等字樣;
7.除放射性廢棄物外,對運輸待處理或加工的廢棄危險貨物,應在正確運輸名稱前註明“廢棄物”;
8.貨物的件數、包裝類、體積或質量(對爆炸品應註明凈質量);
9.61℃ 或以下的閉杯閃點,以及其它次要危險性;
10.對海運污染物應註明“海運污染物”,若用通用條目申報,應註明其化學名稱;
11.對自反應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應表明其控制溫度和應急溫度;
12.聲明被托運貨物的正確技術名稱準確無誤,並按照所適用的國際和國家政府規定對貨物進行了分類、包裝、標記和標誌,並適合於(海上、陸路、航空)運輸。
註意:上述資料和國家主管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信息內容,在運輸單證上的順序和位置可以任意安排。但是正確運輸名稱、危險性類別和聯合國編號應依此順序編排。而且為了使用電子或其他自動數據處理ADP傳送技術,傳送相應的資料的順序最好與上述順序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