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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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单证(Transport Documents of Dangerous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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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是指的是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由托运人填写的交付危险货物的凭据。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是由适用于相应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家立法对有关各方责任和义务所确立的。基本要求是在便利运输前提下,提供危险货物的基本信息和复合有关要求的证明。
单独运输危险货物时,或与其他货物一起运输而使用同一运输单证时,应填报危险货物申报单,并在同一运输单证中优先列出危险货物,或者是另作强调。需要时,还应附带一些其他的特殊证书,具体如下:
1.放射性货物申报单;
2.限量内危险货物合格证明书;
3.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危险货物包装检查证明书;
5.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6.放射性空容器检查证明书等。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1.正确运输名称(正确学名);
2.类别,如果有,还要说明货物分类。另外,后面还可跟类别名称。类或细分类应包含在危险类别编号里面;
3.联合国编号,前面冠以英文字母U.N.;
4.以 “未列明的”(N.O.S.)条目或其他通用条目运输物质的包装类;
5.放科性物质明细表号码;
6.含有危险货物残余物的空包装,包括可移动罐柜和包装容器,在正确运输名称前或后,应注明“未经清洁空容器”或“含有残余物”等字样;
7.除放射性废弃物外,对运输待处理或加工的废弃危险货物,应在正确运输名称前注明“废弃物”;
8.货物的件数、包装类、体积或质量(对爆炸品应注明净质量);
9.61℃ 或以下的闭杯闪点,以及其它次要危险性;
10.对海运污染物应注明“海运污染物”,若用通用条目申报,应注明其化学名称;
11.对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应表明其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
12.声明被托运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准确无误,并按照所适用的国际和国家政府规定对货物进行了分类、包装、标记和标志,并适合于(海上、陆路、航空)运输。
注意:上述资料和国家主管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信息内容,在运输单证上的顺序和位置可以任意安排。但是正确运输名称、危险性类别和联合国编号应依此顺序编排。而且为了使用电子或其他自动数据处理ADP传送技术,传送相应的资料的顺序最好与上述顺序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