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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選擇法是指在合作方較多、企業難以抉擇時,也可以採用協商選擇的方法,即由企業先選出供應條件較為有利的幾個合作伙伴,同他們分別進行協商,再確定適當的合作伙伴。
協商選擇法與招標法相比,協商方法由於供需雙方能充分協商,在服務水平、服務質量和服務價格等方面較有保證。但由於選擇範圍有限,不一定能得到價格最合理、條件最有利的供應來源。當外包時間緊迫、投標單位少、競爭程度小,技術條件複雜時,協商選擇方法比招標法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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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分類: 供應商選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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