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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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標誌(Aids To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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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標誌是以特定的標誌、燈光、音響或無線電信號等,供船舶確定船位、航向,避離危險,使船舶沿航道或預定航線安全航行的助航設施。
各類航道標誌的特點[1]
1.海區航標
海區航標主要有視覺航標、音響航標和無線電航標三種。
(1)視覺航標。是指白天以形狀、顏色和外形來顯示,夜間以燈光顏色、發光時間間隔、次數、射程及高度來顯示。駕駛人員可直接通過觀測,迅速判明水域、確定船位、安全航行,是使用最多、最方便的航標。常見的視覺航標有燈塔、燈樁、立標、浮標、燈船、系碇設備和各種導標。
(2)音響航標。是指能發出規定響聲的助航標誌。它可在霧、雪等能見度不良的天氣中向附近船舶表示有礙航物或危險。在下霧時,按照規定的識別特征發出音響信號,一般聽程只有幾海裡。
(3)無線電航標。是指利用無線電波的傳播特性向船舶提供定位導航信息的助航設施。包括無線電指向標、無線電導航台、雷達應答標、雷達指向標和雷達反射器等。
2.內河航標
內河航標一般分為三等:一等航標設於航運發達的河道上,由岸桿和浮標交相組成,夜間全部發光,保證船舶晝夜都能從一個航標處看到下一航標,是等級最高的航標;二等航標設於航運較發達的河段上,其設置密度比一等航標稀,夜間只有主航道上的航標發光,亮度也弱;三等航標設於航運不太發達的河段上,密度稀,夜間不發光,船舶只能利用航標和天然參照物在白天航行。
內河航標的種類很多,目前我國的內河航標有航行標誌、信號標誌和專用標誌三類。
航行標誌用於標示內河安全航道的方向和位置等。信號標誌用於標示航道深度、架空電線和水底管線位置,預告風訊,指揮彎曲狹窄航道的水上交通。專用標誌用於標示內河中有礙航行安全的礙航物。
航道標誌的分類[2]
沿海航標可分為固定航標和水上浮動航標。
1.固定航標
1)燈塔(lighthouse)
燈塔是一種比較高大而堅固併發出特定燈光的塔狀建築物,一般設置在顯著的海岸、岬角、重要航道附近的陸地或島嶼上,以及港灣入口處,如老鐵山燈塔、成山角燈塔等。燈塔燈光光力較強、射程較遠。燈塔在海圖上位置準確,工作可靠,是重要航標,一般有人看管。
2)燈樁(light beacon)
燈樁是一種柱狀或鐵架結構的建築物,一般設置在航道附近的岸邊,以及港口防波堤上。燈樁的燈光強度不及燈塔,一般無人看管。
3)立標(beacon)
立標是一種普通的桿狀標(鐵質或木質),頂端有球形或三角形等標誌,一般設置在淺水區、水中礁石上,也有的設在岸上作為疊標或導標。
2.水上浮動航標
1)燈船(light vessel)
燈船是一種在甲板高處設有發光設備的特殊船舶,一般設置在周圍無顯著陸標又不便建造燈塔的重要航道附近,如長江口燈船。燈船燈光射程亦較遠,可靠性較好。
2)浮標(buoy)
浮標是一種具有規定的形狀、尺寸、顏色的浮動標誌,一般設置在海港和沿海航道以及水下危險物附近,用以標示航道,指示沉船、暗礁、淺灘等危險物的位置。浮標受海流和潮汐的影響,其實際位置在一定範圍內移動,遇大風浪還可能發生移位和漂失,因此一般不能用來定位。裝有發光器的浮標稱為燈浮(lightbuoy)。
航道標誌的功能[1]
為保證進出口船舶的航行安全,在每個港口、航線附近的海岸均有各種助航設施,其主要功能有:
1.定位
為航行船舶提供定位信息。
2.警告
提供礙航物及其他警告信息。如對暗礁、淺灘、航道彎段等給予警告。
3.交通指示
根據交通規則指示航行方向。
4.指示特殊區域
如錨地、測量作業區、禁區等。永久性航標的位置、特征、燈質(燈火的顏色、高度、射程、閃頻等)、信號等已載入各國出版的航標和海圖。
航道標誌的裝置與識別[2]
航標除了通過其標身形狀、顏色、編號、名稱、頂標進行識別外,有的還裝有特殊的技術裝置,以便人們能夠方便地識別和使用。
1.燈光
發光航標(燈標)以所顯示的特定的光色、節奏和周期作為標誌識別的特征,並將其用縮寫標註在海圖上該燈標符號的旁邊。
2.音響
在航標上裝設有霧警設備,以便在能見度不良天氣時發出特定的音響供航海人員導航,如霧鐘、霧鑼、霧哨、霧角、霧笛等。
3.無線電裝置
在航標上設置無線電航標如雷達反射器(radar reflector)、雷達指向標(ramark)、雷達應答標(racon)、差分GPS信標等。
國際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制度[2]
為統一海上浮標系統,國際上有關航標組織於1980年11月在東京召開的第10屆國際航標會議上,確定了國際航標協會浮標制度。
1.範圍
國際浮標制度適用於所有固定和漂浮的標誌(不包括燈塔、光弧燈標、導燈和導標、大型助航浮標、某些大船型燈浮和燈船),用以指明:
(1)可航水道的中央線和邊側界限;
(2)固定橋下的可航水道;
(3)天然危險物和其他障礙物,如沉船;
(4)可能有待規定的航行區域;
(5)與航海員有重要關係的其他特征。
2.標誌的類型
國際浮標制度有五種類型的標誌:側面標誌、方位標誌、孤立危險物標誌、安全水域標誌和專用標誌,可以結合使用。
3.標誌特征表示方法
1)白天:標誌的形狀、顏色和頂標
標身共有五種基本形狀:罐形、錐形、球形、柱形和桿形;標身基本顏色包括:紅色、綠色、黃色、黑黃橫紋、紅黑橫紋和紅白豎紋;頂標的基本形狀包括罐形、錐形、球形和x形四種。
2)夜間:光色和光質
紅光和綠光為側面標誌專用,黃光為專用標誌專用;白光用於其他類型的標誌,並以發光節奏加以區別。
4.浮標制度區域劃分
圈際上有兩個浮標制度區域——A區域與B區域。它們的區別是A、B兩個區域側面標誌的標身和燈光顏色正相反。除南韓、日本、菲律賓和南北美洲國家適用於B區域浮標制度外,其他國家都適用於A區域浮標制度。
我國海上浮標制度[2]
我國在A區域浮標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於1999年重新修訂了《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國家標準(GB4696—1999)。該標準適用於中國海區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標和水中固定標誌(不包括燈塔、扇形光燈標、導標、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
1.側面標誌
側面標誌結合“浮標習慣走向”使用,通常用於標示航道的左側和右側界限。確定浮標習慣走向的原則是:從海上駛近或進入港口、河口、港灣或其他水道的方向;在外海、海峽或島嶼之間的水道,原則上指圍繞大片陸地順時針航行的方向;在複雜的環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標管理機關規定,併在海圖上用洋紅色“一”標示。側面標誌包括左側標、右側標、推薦航道左側標和推薦航道右側標。
2.方位標誌
方位標誌結合航海羅經使用,設在以危險物或者危險區為中心的北、東、南、西四個象限,以所在象限分別命名為北方位標、東方位標、南方位標和西方位標,標示可航水域在該標名稱的同名一側。
3.孤立危險物標誌
孤立危險物標誌是設置或系泊在周圍有可航水域、範圍有限的孤立危險物之上的標誌,標示危險物所在。
4.安全水域標誌
安全水域標誌設立在安全水域的中心,用於指明在該標的四周均有可航水域,亦可用作航道中線標誌或航道中央標誌。
5.專用標誌
專用標誌主要不是為助航目的,而是用來給航海者指出某一特殊水域或特征,例如錨地、禁航區、水下作業區等。
航道上有那些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