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可用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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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可用額度又稱“可用授信額度”,是指在一個自然月內,試點納稅人開具金額總額度扣除已使用額度。其中,已使用額度包括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金額,以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捲式發票、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的領用份數與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之積(存在多種不同版式的發票應分別計算並求和)[1]。
例如:試點納稅人A公司,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全電發票,同時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2022年7月開具金額總額度為750萬元。
2022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領用十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40份(應從開具金額總額度中扣除400萬元),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了36份紙質專票,合計金額350萬元(不再重覆從開具金額總額度中扣除),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全電發票金額300萬元(應從開具金額總額度中扣除300萬元),則7月20日後剩餘可用額度為50萬元(750萬元-40×10萬元-300萬元=50萬元)。
剩餘可用額度的使用方法[1]
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時,單份發票開具金額不得超過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且不得超過當月剩餘可用額度,並根據實際開票金額扣除當月剩餘可用額度。
試點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紙質專票、紙質普票、捲式發票、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的,在領用發票時按領用份數與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之積扣除當月剩餘可用額度,開具時不再扣除當月剩餘可用額度。
剩餘額度常見問題[1]
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如何使用開具金額總額度?
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完成增值稅申報前,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可以按照上月剩餘可用額度且不超過當月開具金額總額度的範圍內開具發票。試點納稅人按規定完成增值稅申報且比對通過後,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可以按照當月剩餘可用額度開具發票。
(一)按月進行增值稅申報的試點納稅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個所屬期(即上個月)申報前開具金額總額度的可使用額度為上月剩餘可用額度,且不超過本月開具金額總額度;完成上個所屬期(即上個月)申報且比對通過後可使用額度為當月剩餘可用額度。
(二)按季進行增值稅申報的試點納稅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個所屬期(即上個季度)申報前開具金額總額度的可使用額度為上月剩餘可用額度,且不超過本月開具金額總額度;完成上個所屬期(即上個季度)申報且比對通過後可使用額度為當月剩餘可用額度。
例如:試點納稅人E公司是按月申報的一般納稅人,2022年11月開具金額總額度為750萬元,截止到11月30日實際已使用額度400萬元,剩餘可用額度為350萬元。
情形一:12月1日,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計算其12月開具金額總額度為750萬元。如果E公司在12月11日9時完成11月所屬期增值稅申報並比對通過,則12月11日9時前(即未完成11月所屬期增值稅申報前),E公司的可使用額度為350萬元(11月剩餘可用額度350萬元<12月月初開具金額總額度750萬元)。
12月1日至11日9時,如果E公司實際已使用額度為20萬元,則12月11日9時(即完成申報)後的剩餘可用額度為730萬元(750萬元-20萬元=730萬元)。
情形二:12月1日,依據納稅人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計算並將12月開具金額總額度調整為250萬元。如果E公司在12月11日9時完成11月所屬期增值稅申報並比對通過,則12月11日9時前(即未完成11月所屬期增值稅申報前)E公司的可使用額度為250萬元(11月剩餘可用額度350萬元>12月月初開具金額總額度250萬元)。
12月1日至11日9時,如果E公司實際已使用額度為20萬元,則12月11日9時(即完成申報)後的剩餘可用額度為230萬元(250萬元-20萬元=230萬元)。
例如:試點納稅人F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22年11月開具金額總額度為10萬元,截止到11月30日實際已使用額度為5萬元,剩餘可用額度為5萬元。
12月1日,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計算並將12月開具金額總額度重新調整為10萬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報的納稅人,12月無需完成11月所屬期增值稅申報,則12月1日後可使用額度為10萬元(即12月初的開具金額總額度)。12月1日至31日,F公司實際已使用額度為8萬元,剩餘可用額度為2萬元。
2023年1月1日,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計算並將1月開具金額總額度重新調整為10萬元。如果F公司於1月6日9時完成2022年第四季度所屬期增值稅申報並比對通過,則1月6日9時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屬期增值稅申報前)可使用額度仍為2萬元(2022年12月剩餘可用額度2萬元<2023年1月月初開具金額總額度10萬元)。
1月1日至6日9時,如果F公司實際已使用額度為2萬元,則1月6日9時(即完成申報)後的剩餘可用額度為8萬元(10萬元-2萬元=8萬元)。
試點納稅人領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如何確定單份最高開票限額和領用份數?
試點納稅人辦理髮票票種核定和發票領用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其中,試點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領用份數與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之積應小於或等於當月剩餘可用額度。
(一)試點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紅字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開具藍字全電發票當月開具紅字全電發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同步增加其當月剩餘可用額度;跨月開具紅字全電發票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不增加其當月剩餘可用額度。
(三)試點納稅人開具藍字紙質發票當月開具紅字紙質發票,或者作廢已開具的藍字紙質發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同步增加其當月剩餘可用額度;跨月開具紅字紙質發票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不增加其當月剩餘可用額度。
例如:納稅人S公司,2023年1月的開具金額總額度為750萬元。
2023年1月1日至5日S公司開票累計金額100萬元,1月6日開具紅字全電發票金額10萬元(對應2022年11月25日開具的藍字全電發票,金額10萬元),1月7日開具紅字全電發票50萬元(對應2023年1月3日開具的藍字全電發票,金額50萬元),則1月8日剩餘可用額度為700萬元(7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700萬元)。由於跨月開具紅字全電發票不增加當月剩餘可用額度,1月6日開具紅字全電發票金額10萬元不列入當月剩餘可用額度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