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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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分散投資的意義就在於降低投資風險,保證投資者收益的穩定性。因為一旦一種證券不景氣時另一種證券的收益可能會上升,這樣各種證券的收益和風險在相互抵消後,仍然能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
證券分散投資包括四個方面:對象分散法;時機分散法;地域分散法;期限分散法。
對象分散法就是商業銀行在證券投資時,應將其投資的資金廣泛分佈於各種不同種類的投資對象上。具體來說,在證券對象上,可用一部分資金購買政府債券,一部分資金購買公司債券,還用一部分資金購買股票。在行業對象上,應避免將資金集中投放在一個行業上,而應分散投資在各種行業上。即使是在同一個行業也應分資金去購買不同的企業或公司的證券,而不應投資購買一個公司的證券。
時機分散是指由於證券市場瞬息萬變,人們很難準確把握證券行市的變化,有時甚至會出現失誤,為此在投資時機上可以分散進行。即商業銀行在購買證券時可以慢慢投入,經過幾個月或更長時間完成投資。這樣可避免由於投資時機過於集中或者把握不准時機而帶來的風險。
地域分散法是指商業銀行不僅僅持有某一地區的證券,而應購買國內各個地區乃至於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的各國證券。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避免由於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的動蕩而可能出現的投資損失。
期限分散是由於不同時期市場利率的變化方向和變動幅度不同,從而導致不同期限的證券市場的變動方向和變動幅度也大不一樣。實行期限分散化,購買不同期限的證券,就可以減少利率變動對商業銀行所持有證券行市的影響,降低利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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