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職業資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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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職業資格登記是指已取得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證書後3個月內申請職業資格登記;未能及時登記的,在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下,可以保留其5年內申請職業資格登記的資格。
職業資格首次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
(三)職業資格登記申請表。
職業資格登記材料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統一報送。中央在京出版單位申報材料由新聞出版總署受理,其他出版單位申報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受理。登記部門應在受理後20日內辦理職業資格登記手續。
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3年,每3年續展登記一次。續展登記時,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於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續展登記手續;如有特殊情況,登記有效期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逾期仍不辦理續展登記手續的,原登記自動失效。
職業資格登記失效後,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內申請職業資格續展登記的資格。
已按規定辦理責任編輯註冊手續並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無需辦理續展登記。
職業資格續展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職業資格續展登記申請表;
(三)近3年繼續教育證明。
已登記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變更出版單位或取得高一級職業資格的,應在3個月內按職業資格首次登記手續申請變更登記。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20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