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到香港或澳門存倉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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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到港澳地區且在我國港澳銀行辦理押匯的出口運輸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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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到香港或澳門存倉火險專門適用於出口到港澳地區且在我國港澳銀行辦理押匯的出口運輸貨物。它承保貨物抵達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卸離運輸工具後,直接存放於保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時發生火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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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口到港澳地區的貨物,有一部分是進口人向我國在港澳的銀行辦理進口押匯的,在進口人未向銀行償還貨款之前,貨物的權益屬於銀行,在保險單上必須註明貨物過戶給放款銀行。如果貨到目的地貨主仍未還款,貨物往往就存放在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里,此時運輸險的責任已經終止,為避免在此期間貨物發生損失而損害銀行及貨主的正常利益,就需要加保本保險。本險別的責任自運輸險責任終止時開始,責任的終止則有兩種情形:一是銀行收回押款解除對貨物的權益為止,二是自運輸險責任終止時起計滿30天為止,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1]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前向保險人書面申請延期的,在加繳所需保險費後可以繼續延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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