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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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協定(export credit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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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協定是指放款者、出口商或外國進口商及代理人之間達成一種契約,具有法律效力。
出口信貸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保證人、放款人名稱,代理人名稱,放款數量,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借款人和放款人的特殊要求,違約的處理方式等等。
協定條款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①貨幣條款。
目前國際上的銀團貸款以美元為主,在80年代初期美元占總量的90%以上。但近年來,其他貨幣放款開始出現並有擴大的趨勢。此外,一筆銀團貸款還可以由多種貨幣組成;而政府間貸款的貨幣一般使用貸款國的貨幣。
- ②利率條款。
傳統上使用LIBOR利率或S1BOR利率。但近年來,很多國際貸款採用其他利率作為計算基礎,在此基礎上增加或減少一定百分點。也有的不以其他利率作基礎,而由債務人和債權人商定。利率條款還包括利息的支付期。
- ③放款的支付方式。
這是指放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一般都採用分期支付的方法。在放款合同期內,將放款資金分成幾部分支付給借款人。放款分成幾次支付,每次支付多少,由借款人和放款人商定。
- ④放款費用的收取。
除了利息外,還要收取紆種費用,主要有承擔費,管理費,代理費三種,承擔費是當借貸雙方簽訂協定後,借款人不立即支用款項銀行在此期間或者需要安排,準備款項,或者將放款資金保存在手中。而要求借款人給予補償所收取的費用。管理費。是借款人向牽頭銀行的放款管理人.其他合伙管理人及放款參與人支付的費用,一般占總額1%,代理費是借款人向放款代理人支付的費用,作為代理人在放款期內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報酬,代理費—般為放款總額的1%。
- ⑤償還的辦法。
一般有到期一次還款、分次還款、逐年償還三種:到期·次還款,即在信貸協定簽訂後,對貸款分次支用,期滿後—次歸還本金;分次還款,即將整個貸款期分為用款期和還款期,在還款期開始後按約定還款次數,金額償還,到期末本息還清,逐年償還是指白使用貸款日起,按約定逐午償還若幹金額,到期未全部還清。具體使用何種償還辦法—般在簽訂協定時借貸雙萬協商而定。
協定在某種程度上明確了債權者、債務者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了各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的安全。但是,80年代初以來的債務危機,使得金融機構與借款者之間往往難以達成協定,即使達吸,有時也會固世界經濟的變化而成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