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特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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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產稅是農業特產農業稅的簡稱。它是國家對從事農業特產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項稅收。農業特產稅是依據現行農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徵的,目前仍是農業稅的一部分。但從課稅目的和稅制來看,農業特產稅又有其自身特點和相對獨立性,與農業稅有較大區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79號和國發(1989)28號文件的規定,農林特產稅征收範圍包括:
1.園藝收入,包括水果、茶、桑柞蠶繭、花卉、苗木、藥材、果用瓜等產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膠、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產品收入;
3.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養殖及灘塗養殖產品收入;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徵稅的其他農林特產品收入。對列舉應稅品目特別是大宗應稅產品必須依法徵稅。尚未徵稅的,應即恢復征收。具體徵稅品目,均須經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或批准,省(不含省)以下政府和征收機關不得擅自擴大徵稅範圍。
農業特產稅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1)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准予免稅;
(2) 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內准予免稅;
(3)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准予減稅、免稅;
(4)對於貧困農戶,繳納農業特產稅確有困難的,可准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計稅依據是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實際收入,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收購價格計算征收。對於實際收入難以掌握的,由征收機關根據不同產品的具體情況評定產量,按照當地中等價格計算核定。收購煙葉、水產品、原木、木耳、畜禽產品等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實際收購金額計算征收。
產毛茶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7%,收購毛茶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16%;養殖和捕澇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8%,收購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5%;生產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8%,收購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25%;生產和收購原木、原竹的單位和個人均按《規定》的同一稅率8%執行;生產和收購其他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同一稅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