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掛鉤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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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掛鉤調整是指養老金上調幅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掛鉤,從而大體確保養老金資金池的收支平衡。養老金是和自己的工資有關,每年七月調整一次,按照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個人繳納8% 單位繳納20%
養老金掛鉤調整的原因[1]
從長期趨勢看,尤其是從養老金即期支付與養老金即期收入必須大體平衡的原則考量,企退人員養老金上調從解決過低難題,到養老金上調幅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掛鉤,從而大體確保養老金資金池的收支平衡,或早或晚都得邁出這一步。因此,2016年各省份6.5%的上調幅度,可視為我國實施企退人員養老金上調與經濟發展水平直接掛鉤新政策的元年。
選擇從2016年開始施行“掛鉤”嘗試,還有一個原因。鑒於歷史原因,社會養老制度在我國屬於倉促起步,養老金總賬戶的積累有限,再加上養老金制度在國內施行的前20年間,養老金徵繳因各種主客觀原因,漏繳、少繳、欠繳、免繳的情形比較普遍,客觀上進一步加大了我國企退人員養老金支付的現實壓力。在原本就捉襟見肘的情況下,今年面臨的新問題是,實體經濟各行業普遍的“結構性不景氣”,為了幫助企業減輕養老金繳納負擔,重振實體經濟信心,各省份紛紛適度下調了養老金企業繳納部分的比例。
這意味著,一方面,即期徵繳的養老金總盤子有所壓縮,另一方面,企退人員平均養老金雖經全國性“十一連調”,但總體仍然偏低。平衡這對看似不可調和但又必須加以有效調和的矛盾,只能採取折中的辦法,即企退人員養老金由每年平均10%的上調,改為6.5%的上調幅度。應該說,從政府和社會的角度,這多少有點兒迫不得已。
總之,企退人員的養老金年均上調幅度,與上年度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掛鉤,既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的制度更改,亦系迫不得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