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執業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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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執業風險管理是指公證行業對公證執業風險進行風險識別、風險預測、風險處理、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以減少風險負面影響的決策及行動過程。
其主要步驟包括:
第一,風險的識別。風險的識別是風險管理的首要環節。只有在全面瞭解各種風險的基礎上,才能夠預測風險可能造成的危害。從而選擇處理風險的有效手段。公證執業風險的識別方法,一是對公證執業活動的過程進行全面分析,根據不同的公證事項,對其中各個環節逐項分析可能遭遇的風險,找出各種潛在的風險因素;二是將行業內已經發生的所謂風險以及司法實踐的結論趨向進行歸納、總結,並以此形成識別風險的方法。
第二,風險的預測。風險預測實際上就是估算、衡量風險,由風險管理人員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其掌握的統計資料、風險信息及風險的性質進行系統分析和研究.進而確定各項風險的頻度和強度,為選擇適當的風險處理方法提供依據。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預測風險的概率,即通過資料積累和觀察,發現造成損失的規律性,並對概率高的風險進行重點防範;二是預測風險的強度,即假設風險發生,導致公證機構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三,風險的處理。風險處理的常見的方法有:避免風險、預防風險、轉移風險等。
(一)建立和完善公證證據規則。關於公證證據的規定,無論《公證法》還是《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均過於原則化。《公證法》第27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此外,《公證程式規則》第18條也僅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公證時需提供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等,而對種類繁雜的各類公證事項涉及的其它證明,也僅概括地表述為提供“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由於《公證法》與《公證程式規則》關於證據制度的規定,在實踐中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使得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對證據的證據能力及證據力的判斷上缺乏認定標準。
事實上,雖然我國公證對證據效力的認定或者說對證據的認定,沒有明確規定採用自由心證原則.而是以事實為根據.也就是所謂實事求是的原則.但由於實事求是的原則比較抽象,因此在公證實踐中,公證員對證據的認定實際上也常常採取自由心證.而且是一種沒有約束的自由心證。這種證據制度的無序引發了人們對公證執業風險的擔憂。基於這種擔憂,公證業內對建立和完善公證證據規則的呼聲不斷。筆者認為,建立和完善公證證據規則已迫在眉睫。以公證民事責任為例,依照《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向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係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公證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只要公證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公證證據規則與辦證規則(或程式),採用合理方式、審慎作出審查,即應認定公證機構已依法履行其審查義務,而不能認為公證機構存在過錯。但現實是,由於缺失公證證據規則與辦證規則,在公謹涉訴案件的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無法找到判定公證機構是否已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的依據或標準,因此,往往簡單地將公證書的錯誤作為認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的依據,這無疑加大了公證的執業風險。
(二 )完善公證辦證規則。完善公證辦證規則的目的懊l重於理清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審查義務。關於公證審查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爭議頗大.即公證審查究竟屬於實質審查還是屬於形式審查 這種爭議的產生,源於缺乏可操作性的、缺泛原則化的法律規定對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與當事人在公證法律責任的分擔上產生的衝突界定 我們清楚,由於司法實踐中對公證履行審查義務在認識上存在分歧.因此。針對公證書錯誤的審判結果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差異,同樣的公證案例,有時會產生截然相反的審判結果。《公徵l法》第28條規定.公證機構應根據不同的辦證規則履行審查義務。也就是說,公證機構究竟應當履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應當根據辦證規則的規定。由於辦證規則明確了公證的審查責任,因此,它將有利於準確判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執業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鍺,從而真正實現了國家司法權對公證活動的結果進行正確的實質性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