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增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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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增發是增發的一種。發行對象為所有投資公眾。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必須符合一系列相關法規和規定,並報請證券監管部門審批批准。由一家或多家投資銀行承銷,發行公司與承銷商協商決定發行價格。增發後,原股東持有的股票並不增加,但是因為增發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權益資本等諸多財務數據發生了變化,每股權益和收益也相應發生變化,一般而言,同期每股賬面權益(凈資產值)會增加,但同期每股收益會被攤薄。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
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距前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配股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
公開增發較少的原因[1]
相比於定向增髮針對少數特定投資者,以及配股僅針對原股東,公開增發既有原股東按比例配售申購,又有全體投資者參與投資,賦予更多投資者對象參與度,同時增發的股份沒有鎖定期,發行完成之後復牌首日即可上市流通,方便了投資者的換手,在這方面上顯得尤具優勢。
但近年來,再融資市場基本被非公開發行主導,公開增發基本上銷售匿跡,主要原因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是公開增發要求更嚴苛,對發行價格及發行人分紅和盈利都提出更高的標準,而且發行價格相較於非公開發行而言沒有優勢,申購方式上又僅限於現金,靈活度有限;
二是公開增發採取包銷模式,將發行風險集中於主承銷商。在為數不多的公開增發案例中,就曾出現過承銷商被迫吃下巨額增發股份,不得不在二級市場割肉賣出。
因此上市公司向承銷商咨詢再融資途徑時,公開增發往往不被推薦。
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的區別[2]
定向增發是指對特定對象增發新股,公開增發是指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兩者區別在於:
1、定向增發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重組和併購,公開增發的目的是從公眾投資者手中籌集資金;
2、定向增發的對象是特定的,公開增發是廣大社會公眾;
3、定向增發包括現金、非現金資產(包括權益)、債權等資產認購,而公開增發必須以現金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