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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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事先明確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委托、交易清算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帳戶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於1998年4月1日起實行,該制度實施後,投資者如不辦理指定交易,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將自動拒絕其證券帳戶的交易申報指令(B股除外),直至該投資者完成辦理指定交易手續。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後,也可根據需要將自己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
1、能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證券被盜賣,並由指定券商最大限度地保證其證券交易的安全。
2、可以及時得到各類查詢服務(開戶資料、持有人姓名、成交日期、編號、席位號、成交數量、餘額、成交時間、價格等)。
3、可享受指定券商為其提供的領取股票現金紅利、到期記帳式債券利息兌付、到期記帳式債券本息兌付的自動劃撥等服務。
4、投資者可以隨時查詢自己配股餘額情況,也可要求券商提供相關服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5月)
第一條 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證券交易秩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以及交易參與人的客戶(投資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本所市場某一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並由該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特定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的制度。
第四條 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時,須通過其委托的交易參與人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後即時生效。
第五條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根據需要可以變更指定交易。
第六條 辦理指定交易變更手續時,投資者須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提出撤銷指定交易的申請,並由原交易參與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統撤銷指定交易的指令申報。申報一經確認,其撤銷即刻生效。
投資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參與人不得為其申報撤銷指定交易:
(一)撤銷當日有交易行為的;
(二)撤銷當日有申報;
(四)因回購或其他事項未了結的;
(五)相關機構未允許撤銷的。
第七條 撤銷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在撤銷指定交易的手續辦妥後,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另行選擇一個交易參與人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申請後,方可進行交易。
第八條 對擁有兩個或以上交易單元的交易參與人,可以辦理所屬交易單元的聯通手續。
第九條 本所將根據交易單元實施情況,及時對本細則予以修訂補充。
第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