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多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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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多補償原則(kaldor compensation princip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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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卡爾多在《經濟學的福利命題與個人之間的效用比較》論文中提出了“虛擬的補償原則”作為其檢驗社會福利的標準。他認為,市場價格總是在變化中,價格的變動肯定會影響人們的福利狀況,即很可能使一些人受損,另一些人受益;但只要總體上來看益大於損,就表明總的社會福利增加了。因此,可見卡爾多註重變革後可進行的補償。
卡爾多的福利標準是看變動以後的結果是否得大於失。若變革後可通過潛在的再分配使受損者從受益者那裡得到充分的補償,即使每個人的狀況都變好或者起碼沒有人的狀況變壞,那麼,這一變革就是可取的。可見,卡爾多補償原理是一種假想的補償,而不是真實的補償,它使帕氏標準寬泛化了。
希克思後來對卡爾多補償進行了改進,希克思補償註重變革前的補償。在他看來,若變革後的受損者在變革前無法通過賄賂以補償變革後的受益者從而使變革不發生,那麼變革就是可取的。希克思補充了卡爾多的福利標準,認為卡爾多原則不夠完善,因為它是一種“假想中”的補償,現實中受益者並沒有對受損者進行任何補償。
另外,他認為,判斷社會福利的標準應該從長期來觀察,只要政府的一項經濟政策從長期來看能夠提高全社會的生產效率,儘管在短時間內某些人會受損,但經過較長時間以後,所有的人的景況都會由於社會生產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獲得補償。因而,人們稱希克思的補償原則為“長期自然的補償原則”。
卡爾多補償原則又稱假想的補償原理,是一種作為檢驗社會福利的虛擬補償原則,是指如果受益者能完全補償受損者之後仍有改善,則社會福利得到了提高。具體來說,就是市場價格在變化中,會影響人們的福利狀況,即很可能使一些人受損,另一些人受益;但只要總體上來看益大於損,就表明總的社會福利增加了。
由英國經濟學家卡爾多(N.kaldor)提出。是新福利經濟學中關於檢驗福利標準的一種原則。卡爾多認為:一項措施在使得一些社會成員經濟狀況改善的同時,會使得其他成員經濟狀況的惡化。假如一種變革使一部分人受益而使另外一部分人受損,那麼可以設想,假如政府運用適當的政策使得受損者得到補償,比如對受益者征收特別稅,對受害者支付補償金。使受損者保持原來的經濟地位。如果補償後還有剩餘,就意味著增加了社會福利。希克斯進一步發揮了卡爾多的觀點,他認為只要某種變革提高了生產效率,經過足夠長時間後,受損者就會自然地得到補償。政策的改變對收入分配的影響有或然性。在長的時間內的一系列政策改變申,這次使這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入受損,下次則可能這一部分人受損而另一部分人受益,相互抵消後益大於損,社會福利仍然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