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式眾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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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式眾籌本質上是投資者和籌資者雙方按照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本金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按照我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從合同法角度而言,債權式眾籌就是借款合同,投資者是貸款人,籌資者是借款人,投融資雙方通常會約定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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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投資者是小額投資者,所以眾籌的投資者主體還是自然人,籌資者通常是法人。
債權式眾籌中,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有:
1、依約使用借款的義務。借款用途是投資者斟酌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也是確保合同期滿後,籌資者能否還本付息的客觀要求。所以,如果籌資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款項,投資者可以提前收回投資或者解除合同。
2、依約支付利息的義務。
3、依約返還借款的義務。投資者的主要義務是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投資款項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