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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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違約是指債券發行主體不能按照事先達成的債券協議履行其義務的行為。債券違約分為長期債券違約和短期債券違約。
(一)長期債券違約的定義
長期債券或長期債券發行主體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認定該債券發生違約:
1.長期債券未到期前,債券發行主體破產或被接管。
2.債券發行主體不能在此長期債券到期日後90日內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
3.債券發生不利於債權人的債務重組行為,即通過重組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包括本金和利息減免和延期;
4.債券未到期,但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債券履行主體不能全額、按期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
5.債券發行主體在債券到期日使用貸款償還債券本金、利息。
(二)短期債券違約的定義
短期債券或短期債券發行主體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認定該債券發生違約:
1.短期債券主體不能在債券到期日後30日內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
2.債券發生不利於債權人的債務重組行為,即通過重組便得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包括本金和利息減免和延期等;
1.債券未到期,但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債券履行主體不能全額、按期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
2.債券發行主體在債券到期日使用貸款償還債券本金、利息。
*ST超日昨日晚間公告稱,“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8980萬元,僅能夠按期支付共計人民幣400萬元。
公告顯示,債券利息無法兌付的具體原因是由於公司流動性危機尚未化解,通過公司自身生產經營未能獲得足夠的付息資金;同時,公司亦通過各種外部渠道籌集付息資金,但由於各種不可控的因素,截至目前公司付息資金僅落實人民幣400萬元,公司擬於3月5日將付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用於本次債券付息,剩餘付息資金尚未落實。
公司表示,就本期債券本期利息無法全額支付而導致的延期事宜,向“11超日債”的全體債券持有人致以最誠摯歉意。
“11超日債”指的是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3月7日發行的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該筆債券至2014年3月6日將期滿2年,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為2014年3月7日,利息金額共計人民幣8980萬元。
有分析師表示,“11超日債”公佈2014年3月7日無法支付8980萬利息,或成為債市首單違約事件,對民營高收益債產生系統性衝擊;將影響機構投資者行為,增加避險情緒,利好高等級債券等安全資產。
另有分析師認為,相對於中誠信托、吉林信托事件,11超日債違約實際更能體現“中國式”剛兌的最核心領域“公募債務0違約”被正式打破,而這一信用風險的爆發也將令國內債券市場承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