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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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貨物(Save goods from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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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貨物是指合同履行時的一方當事人違約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為了對損害方順利進行救濟或滿足受損害方的權利要求,避免貨物處於真空狀態,受損害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控制。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5條和第86條分別規定了買賣雙方行使保全貨物的權利,其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1)賣方對貨物的保全。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能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則賣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把他多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2)買方對貨物的保全。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約規定的任何權利,把貨物退回,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另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還規定,有權行使保全貨物的一方,可以把貨物寄放在第三方的倉庫,並由違約方擔負費用,但該項費用必須合理;有權行使保全貨物的一方,在一定情況下,還可以採取適當方法把貨物出售。如保全貨物時,對方遲遲不收取貨物,或不收回貨物,或不支付價款,或保全貨物的費用不合理,或貨物易於迅速變壞,在這些情況下,保全貨物的一方就可以把貨物出售。但在貨物出售之前,必須要把這一打算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