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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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货物(Save goods from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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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货物是指合同履行时的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为了对损害方顺利进行救济或满足受损害方的权利要求,避免货物处于真空状态,受损害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控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和第86条分别规定了买卖双方行使保全货物的权利,其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1)卖方对货物的保全。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则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多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买方对货物的保全。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另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有权行使保全货物的一方,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并由违约方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有权行使保全货物的一方,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采取适当方法把货物出售。如保全货物时,对方迟迟不收取货物,或不收回货物,或不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的费用不合理,或货物易于迅速变坏,在这些情况下,保全货物的一方就可以把货物出售。但在货物出售之前,必须要把这一打算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