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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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擔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特種債權的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全部或者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優先權的種類 [1]
優先權是國家基於立法政策上的考慮而制定的,因而不僅在私法上有規定,而且在公法上也有規定,各國規定的優先權範圍也大不一樣。這既與一國的立法政策有關,也與相關的擔保制度有關。
1.一般優先權
即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為標的的優先權。優先權人可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優先受償。從各國或地區的法律規定看,一般優先權通常有:
(1)為司法費用而設的優先權。如破產費用的優先撥付。
(2)為民法上特定債權利益而設的優先權。如職工工資的優先支付。
(3)為民法上債務人利益而設的優先權。如債務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要優先保留。
(4)為國庫而設的優先權。如債務人所欠稅款的優先清償。
2.動產優先權
即在債務人特定動產上成立的優先權。優先權人可以債務人的特定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從各國或地區的立法規定看,動產優先權的主要種類有:
(1)基於當事入有默示設定質權的理由而規定的優先權。如不動產出租人的優先權、營業主人的優先權等。
(2)基於債權人的財物加入債務人財產而增值或者增加的理由而規定的優先權。
(3)基於存在費用的理由而規定的優先權。
(4)基於正義的理由而規定的優先權。我國現行法上規定的船舶抵押權、民用 航空器優先權等也均屬於動產優先權。
3.不動產優先權
即在債務人的特定的不動產上成立的優先權。各國或地區的立法中規定的不動產優先權主要有不動產出賣的優先權、購買不動產貸款的優先權、不動產施工的優先權、不動產保存的優先權等。
我國現行法上未明確規定不動產優先權。但在實務中有時也承認不動產優先權,如不動產施工費用的優先權、土地使用權上的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優先權等。
- ↑ 孫玉榮.劉智慧.張淑玲.法學學科專業基礎課系列教材.民法學.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06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