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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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分立是指一個企業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
分立分兩種情況,一是從企業分離一部分出去,另成立新企業。這個新企業要辦理開業登記,原企業登記事項因分立而有變化。二是原企業分成兩個以上的企業,分立出來的企業要辦理開業登記。原企業因分立,登記事項有變化,如企業名稱、註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分支機構等,應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分立是指一個企業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業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開業登記。
企業法人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合併為一個企業法人或合併為一個新的企業法人。因合併而保留的企業,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而終止的企業,應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而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開業登記。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合併後法人享有和承擔。
企業法人的遷移是指企業法人的住所的變更。企業在同一登記註冊管轄區域內遷移,作為一般性的住所變更,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企業法人住所遷至另一個登記管轄區的,向原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撤銷註冊號,開出遷移證明,並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