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權延續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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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許可權延續型表見代理[1]
許可權延續型表見代理又稱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代理權撤回的表見代理。這種類型指本人與行為人曾有代理關係,但代理權已經終止或撤回後,本人未及時向外部公示,相對人並不知情。因此,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其代理權的終止和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許可權延續型表見代理的情況[1]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後的代理。只要第三人不知道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這一情況,仍與代理人為訂立合同,則成立表見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後的代理。這時,本人應收回代理證書,通知第三人,或者發佈代理權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沒有這樣做,致使相對人不知道代理權已不存在,仍與代理人為民事行為,則構成表見代理。
許可權延續型表見代理的要件[2]
1、代理人曾有代理權;
2、代理人的代理權已被全部撤回;
3、代理權被全部撤回後,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
4、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權未被撤回的正當理由;
5、相對人在行為時善意而且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權已被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