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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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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1]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的情况[1]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只要第三人不知道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这一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的要件[2]

  1、代理人曾有代理权;

  2、代理人的代理权已被全部撤回;

  3、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4、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未被撤回的正当理由;

  5、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而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权已被撤回。

参考文献

  1. 1.0 1.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写组编.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精要 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
  2. 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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