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承銷證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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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銷證券款(Acting underwriting securities;Receivings from Vicariously Sold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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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銷證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委托,採用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承銷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發行人的承銷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接受委托,採用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承銷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發行人的承銷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承銷記名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上網發行的,在證券上網發行日根據承銷合同確認的證券發行總額,按承銷價款,在備查簿中記錄承銷證券的情況。
(二)與證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結算備付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承銷期結束,將承銷證券款項交付委托單位並收取承銷手續費,按承銷價款,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取的承銷手續費,貸記“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實際支付給委托單位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承銷期結束有未售出證券、採用餘額承購包銷方式承銷證券的,按合同規定由企業認購,應按承銷價款,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承銷期結束,應將未售出證券退還委托單位。
四、企業承銷無記名證券,比照承銷記名證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承銷證券應付未付給委托單位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