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兌付證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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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兌付證券款(Receivings from Vicariously Cashed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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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兌付證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兌付證券收到的兌付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兌付證券收到的兌付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兌付證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兌付記名證券,收到委托單位的兌付資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兌付無記名證券的,還應通過“代理兌付證券”科目核算。
(二)收取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收入,向委托單位單獨收取的,按應收或已收取的手續費,借記“應收手續費及佣金”等科目,貸記“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 手續費與兌付款一併匯入的,在收到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應兌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續費,貸記“其他應付款——預收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科目。兌付證券業務完成後確認手續費收入,借記“其他應付款——預收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科目,貸記“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收到但尚未兌付的代理兌付證券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