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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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是指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扣收稅款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凡是由扣繳義務人扣收稅款的,不管納稅人採用何種付款方式,均使用此憑證,但稅務機關委托代徵單位代徵稅款時不得使用此憑證。
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扣繳義務人留存;第二聯為收據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第三聯為報查聯,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申報時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查。該憑證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設計,由省級稅務機關集中印製發放各基層稅務機關,再由基層稅務機關蓋章後發給扣繳義務人使用。
(一)扣繳義務人扣收稅款時,填開一式三聯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當即將收據聯交納稅人收執,作完稅憑證。
(二)存根聯由扣繳義務人留存,作扣收稅款帳簿的記帳憑證。
(三)報查聯由扣繳義務人在向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報時,交稅收會計。扣繳義務人持票款結報手冊和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連同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報查聯向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稅款的,在稅務機關填開稅收通用繳款書後,由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送其開戶銀行以繳款。會計收到銀行退回的繳款書報查聯時,再將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報查聯與繳款書報查聯附在一起作稅收會計憑證。以現金稅款向稅務機關結報票款的,結報後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報查聯單獨作稅收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