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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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社會行為又叫利社會行為,是指符合社會希望並對行為者本身無明顯好處,而行為者卻自覺自愿給行為的受體帶來利益的一類行為。一般親社會行為可以分為利他行為和助人行為。
本能論:親社會行為是由遺傳決定的,為保證物種的生存而犧牲個體的內部機制。為群體利益而冒生命危險是利他主義的最高境界。
習得論:親社會行為是在後天環境中不斷學習而成的,是個體在社會化的過程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社會交換論: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本質上是個人試圖儘可能獲得最大利益,同時又儘可能少地付出代價的社會交換過程。
社會規範論:人類道德準則中最普遍的成分是交互性規範。交互性規範是支配社會交換、保持社會關係中得失平衡的一個基本原則;社會責任規範是社會期待人們去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親社會行為是個體社會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作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親社會行為已引起發展心理學家和社會心理學家的重視,成為教育心理學家研究領域中的重要課題。促使兒童親社會行為的發展,將有助於兒童更好的適應社會,為幼兒的終身發展奠定扎實的基礎,也有利於學校素質教育實踐的深入發展。
親社會行為是人與人之間形成和維持良好關係的重要基礎,是一種積極的社會行為。它受到人類社會的肯定和鼓勵。獨生子女親社會行為的產生和發展是同他們的道德行為的產生和發展相一致的。
親社會行為發展成為獨生子女的心理品質的過程,就是兒童道德認識水平提高,道德情感日益豐富,在活動中有效地掌握幫助別人的知識、技能及鍛煉意志的過程。這些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計劃生育政策下產生的獨生子在社會交往中謙讓、幫助、合作和共用等利於別人和社會的親社會行為的培養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
這些親社會行為受生物因素、認知因素、自我概念、性格因素等主題因素及家庭、社會、學校等主體外因素的影響,因此,通過學校、家庭等途徑對兒童親社會行為進行培養,具體來講,可以用角色扮演法、榜樣示範法、移情訓練、組織游戲等方法進行。親社會行為是幼兒社會性發展和個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幼兒的親社會行為在生命早期即已出現,隨著年齡的增長呈逐漸增加的趨勢。然而,隨著家庭生活環境的日益優裕,幼兒倍受家人的厚愛與照顧,其親社會行為卻明顯減少。因此,從幼兒1~2歲開始,家長就應註意其親社會行為的培養。這不僅能夠加快幼兒的社會化進程,也是幼兒成年後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及心理健康和諧發展的重要基礎。
因此,探討對兒童親社會行為的培養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1.旁觀者效應,是指個體在面對緊急事件時,單個人與同他人在一起時的反應不一樣,他人在場會抑制親社會行為的發生。
2.榜樣的示範作用,旁觀者在場會使想提供幫助的個體猶豫、彷徨,榜樣行為卻會引發他人的親社會行為。
3.情景的模糊性,情景的模糊性會影響親社會行為的發生,個體在不能確認發生了什麼事情,是否需要自己提供助人行為時,往往會退縮。
1.認知因素的影響。韋納指出,面對失去能力需要幫助的人,人們往往是通過認知歸因做出決定。親社會行為的發生不僅涉及知覺、推理、問題解決和行為決策等一系列基本認知過程,而且與個體認知能力尤其是社會認知能力的發展有直接關係。
2.個體的情緒狀態。人們在積極的心境下,會減少對自己的關註,更多的去瞭解他人的需要,把親社會認知轉化為親社會行為。
3.個體的人格特征。助人者具有以下特點:①具有強烈的社會動機;②相信事情對自己有影響力;③有適合於情境需要的特殊能力;④同情、理解他人、有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