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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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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不法原因給付

  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於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原則而為的給付[1]

不法原因給付的內容[1]

  (一)不法原因給付中的“給付”

  不法原因之“給付”應該理解為具有終局性的財貨移轉,其應是指“本於受損人的意思所為財產之給予,且當事人之給付目的,在使受領者終局保有此項財產給予。”因基於不法原因之給付行為本就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若法律支持尚未終局完成所有權變動的“給付”屬於其所謂之給付而適用其處理方式即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無疑造成法律支持並推動了不法給付行為的實現,於理不合。

  (二)不法原因給付中的“不法”

  學界對“不法”的含義有兩種主流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其包括違反強行法規的規定與違背公序良俗。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法”僅指違背公序良俗而不包括違反強行法規的規定。

  不法原因給付制度設立的意圖在於通過讓給付人不得返還其給付以減少不法原因給付現象的發生。顯然,不管是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均為法律所不提倡或禁止之現象,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與公序良俗的具體範圍來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往往也都為公序良俗中的“公共秩序”內容的具體體現,把二者分開實為不妥。

  (三)不法原因給付中的“原因”

  對於“原因”一詞有兩個含義,一是指當事人之問訂立合同的“理由”,二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所希望達到的“最終目的”。前者被稱之為合同的“近因”,後者被稱之為合同的“遠因”。近因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即合同的標的,而遠因則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動機

  不法原因給付中的不法應屬“遠因”,即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在司法實務中,儘管標的的不法與動機的不法常常是同時存在的,如當事人之間約定毒品交易,其不僅標的(買賣行為)不法,且動機(獲得毒品與進行非法交易牟取暴利)亦不法。然而,在一些情況下,亦可能會出現行為標的合法但當事人動機不法的現象,如當事人為經營色情行業而租賃房屋。因此,對這兩者進行區分是相當必要的。

  (四)不法原因給付的處理機制

  基於不法主體的不同,對不法原因給付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一是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例如被綁架者家屬向綁匪交付贖金,此種情形下給付人並無可責難性,通說認為給付人可請求返還。二是不法原因僅存於給付方。三是不法原因存於雙方,對於後兩種情況,通說認為給付人無權請求返還,但各國立法例並不完全相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原則上都認為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同時允許有若幹例外情況。社會主義國家則一般認為給付人均不得請求返還,而對於受領人基於此所獲利益,由國家進行沒收、收繳。不過無論如何,有一點必須肯定,那就是不法原因給付的基本處理規則是:基於不法原因而為給付的行為,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一方時除外。

我國對不法原因給付的處理方式

  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不法原因給付這一概念,甚至也沒有較為明確的相關規定。不過,我國立法並非與不法原因給付完全無涉。認真比較可以發現,我國《民法通則》第58、61條及《合同法》第52、58、59條的規定在實際上隱含了對不法原因給付的效力規定及其處理方式。

  我國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無效原因的不同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當事人之間相互返還所為之給付,此後再根據當事人之間過錯的大小,確定賠償責任。第二種方式是對於因給付人與受領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導致無效的,則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第三人。

  在實務上,有的法院判定不法原因給付行為因違法而無效,或者確認作為該給付行為的原因的合同無效而後基於不當得利制度責令雙方相互返還財產、恢複原狀,有得法院則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判決對不法原因給付的財產予以追繳,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在總體上看比較混亂。

我國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缺陷

  1.追繳的缺陷

  追繳的性質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我國對不法原因給付採取收歸國有的方式,乃在私法領域直接適用公法製裁,讓公法製裁滲入到私法領域,難免會出現公權力的膨脹,不利於對私權利的保護。在我國,當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時,法律規定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而“國家利益”是一個十分抽象的概念,法律對其並沒有具體的界定,絕大多數的違法行為都或多或少可以被納入到這一範疇,這就極容易導致追繳措施被濫用。由於追繳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就很難排除一些法院利用收繳的手段將本應返還當事人的財產收繳為自己所用的可能性。不僅如此,追繳的處理方法本身就存在缺陷。當不法原因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滿意時,不法原因自不為外人知曉。當給付人不滿意時,如採取收繳的手段,則無疑提起訴訟對於給付人與受領人均沒有任何好處。受領人多半會私下與給付人進行協商,通過返還部分給付的方式要求給付人不提起訴訟。對於給付人而言私下協商解決的效果反而比提起訴訟要好,其也多半會接受,這樣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預防效果就難以實現。

  2.返還財產、恢複原狀的缺陷

  我國民事立法對不適用追繳的其他無效的民事行為,均適用返還財產、恢複原狀的規定。這一做法難免有“一刀切”之嫌。由於“不法原因”的外延顯然要大於“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之外延,那麼在我國適用返還財產、恢複原狀的無效民事行為中,必然存有不法原因給付之情形。而對不法原因給付如支持不法原因給付人的返還請求權,無疑是為給付人提供了一層法律保護手段,不利於遏制不法行為的發生。

  3.民事行為無效的原因混亂而不夠明確

  我國對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只是簡單的將幾種情況進行列舉,在整體上缺乏系統性與邏輯性,且多數概念模糊而不明確,在實務上發生的恣意擴大民事行為無效的範圍與追繳標的物的情形始終難以解決,導致了合同的穩定性得不到保障等不良現象。

參考文獻

  1. 1.0 1.1 吳昊.淺析不法原因給付(D).浙江:浙江農林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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