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總付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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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總付清算(lump-sum qartnership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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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總付清算與分次清算相對,是指將全部資產變賣,並收回債權,償付了債務之後,將剩餘資產按資本比例一次分配給合伙人的清算方法。
一次總付清算的缺陷在於,合伙企業必須將全部資產變現後才能進行分配,這可能導致了資金的閑置,不利於合伙人即時提取應返還資金並作再投資。
一次總付清算要求將全部資產變現後方可向合伙人分配財產,若清算過程很長,造成了資金閑置,不利於合伙人即時提取應返還資金並作再投資。
分次清算就可解決這一問題。為了防止分次清算引起現金的過度支付,在這一方式下,需可先估計或有負債、可能的變現損失和清算費用。每次向合伙人支付現金時,可通過編製安全付款表或現金分配計劃來確定每一次付款的現金可分配數及分配順序。
分次清算是一種較為穩妥合理的清算方法,既能避免過早過多付款所引起的現金,又能避免現金的閑置浪費。
一次總付清算要求所有資產在分配給合伙人之前變現,從而避免了過早分配所引起的超額分配的可能性。
合伙企業變現資產和清理債權債務,可能發生損益;清算過程也會發生各種清算費用,需要設置“清算損益”賬戶加以反映。清算結束後,“清算損益”餘額按比例(一般採用合伙協議規定的合伙人分享損益的比例)轉入各各夥人的有關權益賬戶。合伙企業變賣資產,收回債權得到的現金,用於支付清算費用、債權人債權後仍有餘額的,可以按權益比例分配綜給各合伙人。合伙企業如果有完全清償能力,支付給各合伙人的現金應該和調整後各合伙人的權益賬戶餘額一致。
合伙企業清算時已資不抵債,合伙企業資產應先用於償還合伙債務,如有不足,則需合伙人用個人資產來抵償。合伙人的個人資產應當先償還個人債務,然後償付給合伙企業的債權人。
合伙企業有完全清償能力,而個別合伙人資本賬戶在清算過程中出現紅字時,應由其個人財產補足。若個人財產不足,資本紅字應作為已實現損失,由其他合伙人按損益比例分攤,其他合伙人對資本出現紅字的合伙人有追索權。如果資本出現紅字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擁有債權,抵消規則要求債權和資本紅字相抵。在抵消規則下,儘管合伙人的債權要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有優先清償權,但是資本出現紅字的合伙人的債權不予支付,而用於和資本紅字相抵,相抵後有餘額可以可以支付。是否運用抵消規則,對於有完全清償能力的合伙人來說,並無影響。然而,抵消規則對於沒有完全清償能力的合伙人來說,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個人債權人對合伙人的個人資產有優先清償權,如果合伙人債權直接支付給合伙人,他就會運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而在抵消規則下,這部分債權人應用於償付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協議中應說明是否運用抵消規則,若合伙協議中沒有說明,一般認為抵消規則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