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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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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搁注册(Shelf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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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暂搁注册

  415条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为其今后两年内所有可预期的证券发行,预先到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办理被称为暂搁注册的手续,并自主决定证券发行的具体时机。所谓“暂搁”即表示:公司将其近期发行证券的意向登记注册,向SEC提供相关的并在需要筹资时可以迅速更新的财务数据。一旦公司产生实际的筹资需求,只要及时更新现有资料,便可取消“暂搁”,立即进行证券发行。

办理暂搁注册的条件

  415条款规定办理暂搁注册的发行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非公司附属机构所持的该公司有投票权之股票总市值不得少于1.5亿美元,或是不少于1亿美元,如果该类股票的年交易量在300万股以上(包括300万股);

  2.公司近3年没有在优先股债务租赁的相关责任履行中出现违约行为

  3.公司近3年的信息披露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

  4.公司债券应属投资级(Investment Grade),即债券资信评级必须在BBB级(标准普尔公司)以上。

办理暂搁注册的情形

  415条款还规定了6种可以办理暂搁注册的情形,它们分别是:

  1.证券发行公司的股东公开转让其所持该公司股票;

  2.根据股息和利息再投资计划或者职工福利计划所公开发行的证券

  3.公开发行具有选择权、担保权或者转换权的证券;

  4.公开发行用于质押的证券;

  5.与抵押有关的证券;

  6.公开发行用于公司业务合并的证券。

我国实行暂搁注册的可行性[1]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否则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具体来说,我国的股票发行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债券发行要由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股市还承担着促进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政策任务,而公司债券的发行也必须注意不能给国债发行带来较大的冲击,两方面都要求政府部门对证券发行进行统筹安排。可见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的管理应属核准制范畴。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现阶段不能实行属于注册制范畴的暂搁注册呢?笔者不以为然。

  首先从本质上看,注册制和核准制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各有利弊,互为补充。注册制要求投资者都能阅读并理解公开说明书,会自己作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但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投资人并不能做到这一点,而且投资风险也不可能全部写入公开说明书中。在我国,由于目前的证券投资者仍然以散户为主,而散户无论在专业知识还是在财力、物力等方面都无法与机构投资者相提并论,要求他们综合各种信息并及时正确地作出研判显然不可能,所以从整体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还是比较稚嫩的,离注册制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相比之下,核准制比注册制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核准制也有弊端,它很容易使投资者尤其是散户产生盲目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一经误导就会降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主管机关的意见也未必完全合理。特别在我国,政府在审批企业能否上市时考虑的并非主要是企业的经济因素,企业上市的标准是政府标准而非市场标准。如果这两个标准差别过大,就会引起市场扭曲。因此,现阶段我们在实行核准制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吸收注册制的长处,包括实行小范围的试点,为将来注册制的逐渐推广积累一些经验。

  其次,从各国的实施来看,核准制与注册制相结合的情况也是比较普遍的。例如,德国有关法律规定,财政部在核准债券发行时应衡量发行人的还本付息能力;美国的联邦证券管理立法注重注册制,而美国许多州的地方立法则注重核准制;在比利时、法国和日本等国家,注册制的实施中都不同程度地掺有核准制的色彩。

  再者,暂搁注册虽属注册制,但它的特点使它更像是超然于传统注册制和核准制之外的第三类制度,拥有前两类制度都没有的巨大优越性。如果把快融资速度比作“鱼”,把低融资成本比作“熊掌”,那么暂搁注册的特点就是赋予发行公司高度的机动性,使“鱼”与“熊掌”二者兼得。

暂搁注册与配股发行制度的改革[1]

  1.现行配股发行程序的缺点

  根据1999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现行的配股发行大致要经过如下六道程序:(1)董事会表决通过本次配股预案,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2)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配股方案;(3)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同编制配股申报材料;(4)公司将配股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初审,初审合格后,再报送证监会核准; (5)公司收到核准通知后作出公告,而后与证券交易所协商安排有关部门的具体事项;(6)公司在配股缴款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从实际情况看,如果撇开前两项程序不谈,仅程序(3至)程序(6)就至少需要三至四个月,长则大半年甚至一年,而且公司在将配股申报材料上报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时就需要把包括配股价格在内的整个配股方案确定下来,此后若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允许改变。可见现行配股发行程序有两大缺点:一是配股项目执行周期过长;二是配股方案的确定相对过早。其中,缺点一会影响上市公司及时筹资、用资,从而贻误商机;缺点二则很可能使配股方案难以适应变化后的市场,造成包销券商长期垫支大量流动资金,并累及券商的正常运营与业务发展(1998年下半年这种情况就非常突出)。所以现行的配股发行程序有待改进,而且这一改进要从配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入手。

  2.政策建议:引入暂搁注册制度

  与配股发行程序的缺点相对应,针对配股发行制度的改革需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缩短配股项目的执行周期,使上市公司及时拿到所需资金;二是减少券商所承受的市场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415条款的实践经验,引入暂搁注册制度,即允许上市公司为其近期发行配股的意向(已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到证监会办理暂搁注册手续。这样,等到实际筹资需求产生时,公司再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配股方案(主要是配股价的确定),然后及时更新配股申报材料并随即进行证券发行。显然,这种制度既加速了上市公司的筹资过程,又可以避免出现配股方案与市场条件不相适应的情况,减少了券商的包销风险,真可谓一举两得。

  不过,考虑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重筹资、轻效果”倾向明显,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等问题,暂搁注册实施的范围必须严加限制。换言之,只有那些真正转换经营机制的绩优公司才能为其合理的募资用途采用该办法。从这一点看来,暂搁注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能取代现行配股发行制度,否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目前在配股发行中引入暂搁注册的意义在于:大力支持绩优高成长的上市公司实现迅速积累与扩张;激励其他公司加快机制转换,提高质量与效率;为将来注册包括暂搁注册的推行作出有益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1.0 1.1 秦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及其启示.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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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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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31.* 在 2015年12月22日 20:54 发表

也叫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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