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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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单(Packing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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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
- 装箱单(Packing List):在中文“装箱单”上方的空白处填写出单人的中文名称地址, “装箱单”下方的英文可根据要求自行变换。
- 出单方(Issuer):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 受单方(To):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 发票号(Invoice No.):填发票号码。
- 日期(Date):“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
-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又称唛头,是出口货物包装上的装运标记和号码。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与发票、提单一致。
-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及包装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包装说明等内容。
- 自由处理区:自由处理区位于单据格式下方,用于表达格式中其他栏目不能或不便表达的内容。
因缮制的出口公司不同,它包括的内容也大不相同,但主要包括:包装单名称、编号、日期、唛头、货名、规格、包装单位、件数、每件的货量。毛净重以及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及签章等。
(一)装箱单名称 (Packing list)
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 “Packing List” “ Packing Specification” “Detailed PackingList ”。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 List ),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 ”,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
常见的单据名称有:
- PACKING LIST (NOTE) 装箱单
- WEIGHT LIST (NOTE) 重量单
- MEASUREMENT LIST 尺码单
-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装箱单/重量单
-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装箱单/重量单
-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 AND MEASUREMENT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 WEIGHT AND MEASUREMENT LIST重量单/尺码单
- WEIGHT AND MEASUREMENT NOTE重量单/尺码单
-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LIST装箱单/尺码单
-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NOTE 装箱单/尺码单
(二)编号(No.)
编号与发票号码一致。
(三)合同号或销售确认书号(Contract No./ Sales Confirmation No.)
注此批货的合同号或者销售合同书号。
(四)唛头(Shipping Mark)
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有时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ice No. xxx”。唛头的具体写法请参见发票制单第七点。
(五)箱号(Case No.)
又称包装件号码。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需注明每个包装件内的包装情况,因此包装件应编号。 例如:Carton No. 1-5 …… Carton No.6-10…… 有的来证要求此处注明 “CASENO.1—UP”, UP是指总箱数。
(六)货号 (Name of Commodity)
按照发票,与发票内容一致。
(七)货描(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要求与发票一致。 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详细货名。与前5、6项栏对应逐一注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
(八)数量(Quantity)
应注明此箱内每件货物的包装件数。 例如“bag 10”、“drum 20”、“bale 50”, 合同栏同时注明合计件数。
(九)毛重( Gr.Weigh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十)净重(Net Weight )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十一)箱外尺寸(Measuremen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
(十二)合计(Total)
此栏对5、8、9、10栏合计。
(十三)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应与发票相同,如信用证规定包装单为“ ”或“ ”等,则在包装单内不应出现买卖双方的名称,不能签章。
第一,有的出口公司将两种单据的名称印在一起,当来证仅要求出具其中一种时,应将另外一种单据的名称删去。单据的名称,必须与来证要求相符。如信用证规定为“Weight Memo”,则单据名称不能用“Weight List”。
第二,两种单据的各项内容,应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的内容一致。如装箱单上的总件数和重量单上的总重量,应与发票、提单上的总件数或总数量相一致。
第三,包装单所列的情况,应与货物的包装内容完全相符,例如,货物用纸箱装,每箱200盒,每盒4打。
第四,如来证要求这两种单据分别开列时,应按来证办理,提供两套单据。
第五,如来证要求在这两种单据(或其中一种)上要求注明总尺码时,应照办,此单据上的尺码,应与提单上注明的尺码一致。
第六,如来证要求提供“中性包装清单”(Neutral Packing List)时,应由第三方填制,不要注明受益人的名称。这是由于进口商在转让单据时,不愿将原始出口暴露给其买主,故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单据。如来证要求用“空白纸张”(Plain Paper)填制这两种单据时,在单据内一般不要表现出受益人及开证行名称,也不要加盖任何签章。
装箱单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核对货物。在缮制装箱单和重量单时,应严格按照国外来证的要求办理。
出口企业不仅在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供装箱单、重量单,信用证往往也将之作为结汇单据。实际上,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Packing List,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List)都是商业发票的一种补充单据,是商品的不同包装规格条件,不同花色和不同重量逐一分别详细列表说明的一种单据。它是买方收货时核对货物的品种、花色、尺寸、规格和海关验收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同特性的货物,进口商可能对某一或某几方面(例如包装方式、重量、体积、尺码)比较关注,因此希望对方重点提供某一方面的单据。它包括不同名称的各式单据,例如Packing List、Weight List、 Measurement List、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它们的制作方法与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装箱单着重表示包装情况,重量单着重说明重量情况,尺码单则着重商品体积的描述。
它们均具有以下特点:
(1)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为了保持与发票一致,在号码和日期两栏与发票完全相同。
(2)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一般不显示收货人、价格、装运情况,对货物描述一般都使用统称概述。
(3)装箱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从最小包装到最大包装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一一列明。而对于重量和尺码内容,一般只体现累计总额。重量单在装箱单的基础上,详细表示货物的毛重、净重、皮重等。
(4)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的制作要以信用证、合同、备货单、出货单为凭据。
(5)如果信用证上要求在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上填写一些特殊条款,应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