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杰斯·康芒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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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杰斯·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1862-1945):美国经济学家,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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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杰斯·康芒斯1862年10月13日生于美国俄亥俄州霍兰斯堡,1945年5月11日在北卡罗来纳州罗利逝世。他是伊利(R. T. Ely,1854~1943年)的学生。他在奥柏林学院(1888年)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888-1890年)学习,1888年毕业于奥伯林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1892年,任该学院经济学 ﹑社会学教授,1915年在该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01~1902年,任美国工业委员会研究员。1904~1932年任威斯康星大学教授。1920~1928年任全国经济研究局局长。作为制度经济学方面有特色的威斯康星传统的奠基人,康芒斯从他的实践的、历史的和以实验为根据的研究中,尤其在劳动关系和社会改革方面,得出了他的理论见解(概括在他的《资本主义法律基础和制度经济学》)。他不仅从经济学,而且从政治科学、法律、社会学和历史方面吸取知识。作为罗伯特·M·拉·福利特(Robert M. La Follette)领导下的威斯康星进步运动的一名主要顾问和建筑师,康芒斯积极参加州和联邦政府的顾问工作。他在起草诸如产业关系、行政机构、公用事业管理、工人补偿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立法中起了很大作用。他在联邦和州产业委员会供职,是美国劳动法规联合会的创建人,活跃于全国公民联盟、全国消费者联合会(1923-1935年任主席)、全国经济研究所(1920-1928年任副所长)和美国经济协会(1917年任会长)。他参加反托拉斯诉讼(特别是匹兹堡普鲁斯(Plus)案件)和货币与银行系统改革运动(常常与欧文·费雪(Irving Fisher)一起参加,费雪认为康芒斯是这一时期主要货币经济学家之一)。
康芒斯不同著作的主线是关于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内部制度的发展。他发展了资本主义进化的理论和制度变化的理论,把它们作为削弱资本主义主要弊端的缓和力量。康芒斯开始承认和强调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把这种行为称为在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人行动方面的集体行动。照他的观点,从方法论上讲,传统的个人主义者把研究重点集中在个人买卖方面,是不可能突破支配经济体系结构特征的各种力量、工作规则和体制的,而个人则在此体系内部进行活动。经济体系发展和运转的关键是政府,政府是采取集体行动和进行变革的首要工具。
康芒斯既拒绝传统的调和主义,也反对冲突的激进革命主义,而赞成对经济过程持一种冲突而协商的观点。他接受利益互相冲突的现实,并寻找减少和解决利益冲突的现实发展模式。这些模式的核心是一种多元权力结构下的谈判心理。他寻求思想开放和进步的企业、劳工和政府的领导者支持,制订一些办法,通过这些办法,可以找出问题并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办法。
此外,他寻求利用政府作为制订新措施解决诸如工人无保障和困苦问题的机构,是促进体系的重新改组,尽管对许多保守分子来说,他的行动已十分激进。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康芒斯和一小批志同道合者着手搜集材料——这是他的调查研究方法——以把所有科学知识用来解决问题。根据这些经验(已见之于他的基本战略中),康芒斯建立了一种政府理论,它把政府作为对抗利益集团的调解人和冲突利益集团谈判的场所;一种复杂组织——表现为自由、权力和强制——和资本主义法律基础不断进化的理论,后者部分地以相互兼顾利益来缓和主要的结构冲突为中心;并建立了一种制度理论,对它们在组织个人活动和解决冲突中的作用持肯定看法。
康蒙斯把制度看成是人类社会经济的推动力量。他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他认为,法律制度不仅先于经济制度而存在,并且对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为例,首先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胜利,使封建经济制度解体,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最终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得以确立。即使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以后,法律制度仍然推动着经济的发展。例如,在美国建国后的最初50年内,公司是垄断性的组织,只有得到立法方面的特许权的公司才能进行活动,但这就造成了贪污行为。后来,制定了一般的公司法,使任何合于规定的公司组织都能得到承认,于是公司普遍化了,公司不再是垄断性的组织,而成为竞争性的组织。公司法确立了商人的组织经营的权利。这样,资本主义就进入了新的阶段,资本主义的发展大大加快了。
康蒙斯以法律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经济关系。他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种交易所组成的一种有机的组织。由于参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过程中将会有双方的利益冲突。法律制度的任务在于调节这些利益的冲突,充当双方利益的公正的仲裁人。而人们之所以会接受法律制度,承认法律的仲裁,就在于交易双方除了在利益上有彼此冲突的一面外,还有相互依赖的另一面。正是这种相互依赖性,使社会得以继续存在,使法律得到尊重,使经济得以发展。
因此,康蒙斯主张完善法律制度,确立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法律制度,并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美国经济。康蒙斯的这种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主张,反映了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立场。他不仅把国家和法律看成是超阶级的,而且认为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冲突并不具有阶级之间对抗的性质,而只不过是交易双方在利益上的不协调。他认为,由于劳资双方还有相互依赖的一面,所以他们仍有可能在资产阶级=和法律的调节下达成协议。
联结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基本单位——交易
正如亨利·威廉·斯皮格尔(Henry William Spiegel)所说的那样:“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广泛综合。”这个使法律、经济学、伦理学发生相互关系,因而使之可以进行广泛综合的基本单位就是“交易”。康芒斯正是通过对“交易”概念的提炼和深入分析,使法律与经济学具有了相互关联性。“交易”是康芒斯提出的一个独特的概念。康芒斯认为,传统经济学一直以商品为基本经济范畴。这是一种物资经济学。事实上,“交易”才是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形态,因而才能作为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他解释说:“我一直在设法解决可能用什么作为研究的单位,这种单位要包括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种成分。经过许多年,我得到结论,认为它们只有在一种交易的公式里结合在一起,与商品、劳动、欲望、个人和交换那些旧的概念不同。所以,我用‘交易’作为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
康芒斯把“交易”划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康芒斯认为,这三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而且,由于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或者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社会活动的单位,那么,“它们的性质是伦理的,也是法律的和经济的。”事实上,正是这些交易活动,把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联结在了一起。
那么,康芒斯作为基本经济范畴的“交易”究竟指的是什么呢?“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在康芒斯看来,交易是在法律和习俗的作用下取得和让与对经济数量的合法控制权的手段。他进一步说明,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交换,它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康芒斯之所以如此重视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是由于他认为所有权是经济活动的基础,“不先取得合法的控制权,生产和消费就不能进行。”因此,在康芒斯那里,所有权成为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制度经济学,换个说法,就是所有权经济学。这样,康芒斯就从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学解释出发,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带有浓厚法律色彩的“交易”。
从老派经济学家的“交易”是商品的实际移交的意义,变成把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转移的制度上的意义,康芒斯认为,这是经济学发展上的一个重要转变。它使人们从传统的只重物质产品的物资经济学转到重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因素的制度经济学。
康芒斯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
康芒斯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集体行动理论、利益和谐理论和“法制决定论”之中。这三大理论,每一个都反映出康芒斯对法律在经济生活中所起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
(一)集体行动理论: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控制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开篇就提出:“我的观点根据于我参加集体活动的经验,从这些活动中,我在这里得出一种关于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论。”康芒斯说明,自己的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商品,不是劳动,也不是任何物质的东西,而是集体行动。之所以把集体行动作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因为,“集体行动,不仅通过立法而且通过解释立法的习惯法判决,承受商业或劳动的惯例,并且按照法院认为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和私人权利,支持或是制止个人行为。”
在康芒斯看来,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目的与结果总是对个人有益,因为正是集体行动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以及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集体行动要求个人去实行、避免和克制;集体行动产生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集体行动的运行规则和统治权是贯穿一切经济行为的共同原则;集体行动还通过它的帮助、强制或阻止来决定一个人能或不能、必须或不必、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事情。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经济制度,正是通过集体行动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来决定什么是合理的。因此,集体行动的意义就在于为经济生活中个人的行为建立一个行为规则,以指导和约束变化无常的个人行为,从而使个人行动符合社会的利益。而这个为经济生活中个人的行为建立行为规则的最重要的集体行动,在康芒斯看来,就是法律。
(二)利益和谐理论:从冲突中造成秩序
康芒斯研究的基本单位是“交易”。这种“交易”包含了康芒斯所谓的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三种社会关系:冲突、依存和秩序。康芒斯认为,对于三种社会关系中的“冲突”,以前的经济学总是把消灭它作为自己的目标。它们只研究未来的理想化的协调,而不对现有冲突以及怎样从冲突中产生秩序进行科学研究。而他的工作则是研究如何从冲突中产生秩序。在康芒斯看来,交易中的冲突可以通过公正的仲裁人进行调节,而调节一切社会冲突的公正仲裁人就是国家,体现为法院。在这里,康芒斯充分强调法律在调和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中所发挥的作用。
为了证明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可以协调的,康芒斯特别举出威斯康辛州经过劳资双方集体谈判订立失业保险法案的事例:起初,在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失业保险法案上,威斯康辛州代表雇主利益的制造家协会和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工联合会之间存在严重的对立与分歧;然而,雇主与工人之间又有共同的利益存在,他们相互依赖。于是由州产业委员会出面,组织了一个有劳资双方代表共同参加的咨询小组,负责制订州失业保险法案。这个小组由一名州产业委员会代表担任主席,雇主代表和劳工代表各有三名。当保险法案最后拟成时,它通过了立法。这样,“事实的发展是雇主的一派和工人的一派被变成一种集体雇佣合同的谈判者,由立法机构决定了他们意见不能一致的问题。”经过多次集体谈判,最后达成了一个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使相互对立的雇主与劳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了协调。康芒斯还特别指出,这种经过对立各方之间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具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它们是由雇主和工人共同拟订的,不是由一些完全不懂产业业务的法律家和议员来拟订,因而它们是切实可行的,雇主和工人双方都可接受。康芒斯认为威斯康辛州是一个缩影,它充分证明,无论什么样的社会集团之间发生什么样的利益冲突,只要把有关的双方组织起来,积极营造一种合作精神,通过集体的谈判,冲突就会得到协调,理想的社会秩序就会建立起来。
(三)“法制决定论”:法制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康芒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有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三种利益协调方式,或者叫三种制裁方式。在这三种方式中,康芒斯最为重视的是法律制度的作用。将法制视作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康芒斯经济学说的最大特点。
康芒斯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归功于法制:法院保证了资本主义法制的胜利,破坏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他把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也归因为法制的作用。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商业资本主义时期、工业资本主义时期、金融资本主义时期,由一个阶段发展到下一个阶段,主要的推动力量来自于法律制度。比如,美国从工业资本主义发展为金融资本主义,主要就是反托拉斯法的作用。康芒斯强调最高法院的意义,认为最高法院在美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最大的作用。他认为,由于美国宪法的特殊规定,财产和自由的解释归最高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是最终的权力,它高于任何行政机构和任何行政官员,因此,“最高法院成为美国的政治经济学的权威”,正因为如此,康芒斯建议把法院的判例作为研究经济问题的基础。在《制度经济学》最后一章中,康芒斯还对最高法院在美国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作了阐述。康芒斯指出,美国之所以走向与德、意法西斯国家不同的金融资本主义道路,最高法院起了关键的作用,因为它在美国抑制了辛迪加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康芒斯看来,辛迪加资本主义是向法西斯主义过渡的桥梁,德国和意大利就是由此走向法西斯主义的。但是在美国,“这些辛迪加始终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是不合理的对贸易的限制,加以禁止。因此在过去三十年中美国的金融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实行控股公司和追随领袖的方法。”
在从多方面说明了法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作用后,康芒斯指出,法制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资本主义——“这是美国的资本主义。不是世界大战的革命以来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行政统治权;也不是1689年以来英国的立法统治权,而是1900年以来最高法院的司法统治权。它的行政工具不是独裁者的命令,而是法院的禁令。”
康芒斯对科斯等人的影响
对以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旧制度学派,一些传统的看法是,它是一个庸俗的和无足轻重的学派。后来这种看法又因为法经济学奠基人科斯的著名评论而得到进一步的强化。科斯认为,“老制度学派的代表康芒斯(Commons)、米契尔(Wesley Mitchell)等都是一些充满大智能的人物,但是,他们却是反理论的。他们留给后人的是一堆毫无理论价值的实际材料,
很少有什么东西能被继承下来。”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科斯一方面批评康芒斯等的著作是一堆需要理论来整理不然就只能付之一炬的描述性材料,一方面却又从旧制度学派那里“偷师学艺”,重新提出和解释了后来作为新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等学科核心范畴的“交易成本”概念。另外,科斯等人关于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区分也承袭了康芒斯的观点。因此,科斯对康芒斯等人苛刻的批评一方面让人觉得他有些“心口不一”,因而颇具讽刺意味,另一方面也引发人们对旧制度学派进行反思。贾根良就提出要“重新认识旧制度学派的理论价值”,认为“虽然旧制度学派未能像新制度经济学派那样提供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不乏重大的理论价值。作为一种‘异端’学派,它不仅哺育了主流学派某些重大学说的形成,而且……有可能对新制度学派未来发展的方向提供必要的营养。”
康芒斯的“交易”理论对后来者的影响
法经济学有三大理论基石:斯密定理、科斯定理以及波斯纳定理。后两大理论基石中所包含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概念是由科斯创立的。尽管科斯自述其理论的创立有一些稀奇古怪的思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的理论没有现实基础和思想渊源。
交易成本概念的雏形首先是由凡勃伦在《企业论》中提出的,而康芒斯则将“交易”概念一般化为基本分析单位。在康芒斯看来,“交易”不仅仅是简单的物品或劳务的双边转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它不以实物为对象,而是以财产权利为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是依法转移法律上的控制。显然,康芒斯把“交易”概念一般化了,它是一种广义上的“交易”,人类社会中的种种关系都可以在这个一般化了的概念下进行讨论。过去人们所认为的性质十分不同的经济活动如买卖活动、经理对工人的管理以及国家对个人的征税等等,都可以通过“交易”联系和归纳在一起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较,这就“为日后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和交易费用分析方法的广泛运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广阔的潜在空间。”
可见,科斯是在“交易”概念已被创立、界定和使用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科斯选择“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考察交易活动的费用,并突出地强调了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转让的制度上的意义,显然是对康芒斯的继承。“交易成本”范畴的创立也显然是以 “交易”范畴为基础。只不过,康芒斯和科斯分析“交易”的方法不一样。康芒斯在对“交易”进行分析时所采用的主要是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而不是经济学的方法,所以并没有对“交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没有顾及到人们的交易活动需要付出代价。而科斯则是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来认识交易本身的内涵,并以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交易及其规制。这样,我们就发现,“康芒斯分析了‘交易’,但是没有分析或没有发现交易的代价;科斯虽然没有创立‘交易’范畴,但是无疑在此基础上首创了‘交易成本’范畴。”
除了科斯以外,把“组织”纳入到法和经济学研究的威廉姆森也对“交易”进行了研究,而且威廉姆森的“交易”概念的含义比科斯的“交易”概念更接近于康芒斯的理论传统。在威廉姆森看来,企业之间、车间之间以及同一车间的操作工之间都普遍存在交易关系。另外,威廉姆森也像康芒斯一样,把“交易”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基本单位,而且,威廉姆森还承袭和发展了康芒斯所认为的建立经济组织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协调交易双方的矛盾,以避免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的思想。在他的著作中,他反复证明一个道理,即:“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在于节省交易成本。”
康芒斯对“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区分对后来者的影响
康芒斯的看法是: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交换,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康芒斯其实是把“财产”和“财产权利”区别开来的。
在《制度经济学》中,康芒斯说到:“我回顾从约翰·洛克到今天的这些正统派经济学家,发现他们主张两种相矛盾的财富的意义,就是:既说财富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又说它是那种东西的所有权。可是,所有权至少就无形财产的现代意义来说,意味着限制数量以维持价格的权力;…直到19世纪中叶的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例如马克思、蒲鲁东、凯雷、巴斯夏、麦克劳德——模糊地觉察到所有权和物质不是同样的东西。”可见,在康芒斯这里,“财产”与“财产权利”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对照科斯等人后来的著述,可以说,康芒斯的财产权利观念基本上被保留了下来。比如,阿尔钦给“产权(财产权利)”下的定义就是:“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E·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把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诺斯也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至于科斯本人虽然没有给“产权”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他在论述过程中,也是把“财产”和“财产权利”区分开来的。显然,就对财产与其权利的区分这一点来说,这些后来者是接受或继承了康芒斯的传统。
康芒斯对法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学派的影响
制度分析学派是现代西方法经济学有影响力的流派之一,当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塞缪尔斯(W.J.Samuels)、施密德(A.A.Schimid)以及威廉姆森。施密德和塞缪尔斯在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康芒斯的衣钵,将法律制度看成是协调冲突的规则体系。他们都不同意波斯纳等人的主流效率法律观,认为效率并非与利益分配无关,市场对冲突的影响也并非是中性的。他们认为仅仅在产权和效率的表层联系上兜圈子,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的结局,因此他们都主张通过揭示法律和经济的演进过程的规律,去帮助人们选择人与人之间的协调规则——法律制度。比如施密德,他把法律制度看作是协调冲突和人们偏好的规则集合,它决定一个人或集团的选择集,并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无疑,这跟康芒斯主张通过法律从冲突中造成秩序、强调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的观点是相通的。而塞缪尔斯则将法律和经济过程之间看成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即法律是经济的函数,经济也是法律的函数,重在分析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及演进趋势。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康芒斯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关于“财产”的法律含义演变过程的描述中,找到最精彩的关于法律与经济之间互相影响与推进的例证。
约翰·罗杰斯·康芒斯的主要著作有
- 《财富的分配》(1893)
- 《工联主义和劳工问题》(1905)
- 《劳工与管理》(1913)
- 《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
- 《制度经济学﹕它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地位》(1934)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