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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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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Implicit tax)

隐性税收(Implicit Tax)

目录

什么是隐性税收[1]

  隐性税收是指有税收优惠投资以取得较低税前收益率的形式间接支付给税收当局的税收

隐性税收产生的动因[2]

  隐性税收是由于税收优惠资产可获得的税前投资收益率低于非税收优惠资产可获得的收益率而产生的。如果的两种资产提供相同的税前现金流.但一种资产的税前现金流比另一种资产的税前现金流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那么理性的纳税人就会竞价购买税收优惠的资产,导致两种资产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税收优惠资产的价格就会被抬高.而因为两种资产的税前现金流相同.结果造成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前投资收益率将低于非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前收益率。在重要而特殊的情况下(如完全竞争市场下),它们的价格持续变化,直到所有投资者的税后收益率都相同。也就是说.在没有更多的税收规则约束和市场摩擦的情况下.税后收益率的平均化是市场均衡的一个必要条件。从纳税人的角度看.降低的这部分税前收益相当于缴纳了部分税收。它不一定交给政府拱应商、消费者都有可能成为隐性税收的受益者。隐性税收的最终归宿是跟市场结构相联系的,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隐性税收归宿于不同的对象。

隐性税收的计量模式[3]

  税收优惠待遇会导致投资者哄抬税收优惠资产的价格,从而降低这些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前收益率。税收优惠资产待遇导致纳税人较低的显性税收和较低的税前收益率。我们把这种关系称之为隐性税收模型。

  隐性税收的量化模型主要是美国学者Scholes和Wolfson于1992年提出的S—W模型。S—W模型明确指出企业承担的总税收应该是显性税收与隐性税收的和。S—W模型引人了“基准资产”的概念。基准资产是一种经过风险调整后所获收益每年按一般所得税率全额课税的资产,即按最高的法定税率来征的,基准资产仅承担显性税收,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如完全应税债券。有了基准资产,就可以把其他享有税收优惠的资产的收益率跟基准资产做比较.并借以确定这些资产的显性税率、隐性税率和总税率。任何一个资产的隐性税收等于基准资产和已调整风险的备选资产(如有税收优惠的债券)之间税前收益率的差额。例如,2006年6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免税国债利率为3.14%,同期三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24%,存款的“利息税”为5%,则5%是纳税人投资存款项目所承担的显性税收。免税国债虽未直接因税收原因支付现金,但由于国债投资所获较低的税前收益率。因而相对承担了一定的隐性税收,其隐性税率为0.1%,即3.24%减3.14%,而银行存款项目的隐性税率为零。

  首先,假定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a为税收优惠资产,b为基准资产,Rb为基准资产的税前收益率,R且为调整风险的备选投资方案的税前收益率。在无摩擦的市场中,由于税收套利的存在,各项投资资产的税后收益率必然相等,即R_b\times(1-t_{im})=R_a,则隐性税率为:

  t_{im}=\frac{R_b-R_a}{R_b}  (1)

  根据税收套利原则,任何投资者支付的总税收应是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总和。Myron S.Scholes等学者分析认为,即使每种资产的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组合不同,但其总税收是相同的,即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税收套利机会的存在,使得每种投资资产承担相同的总税负,其税负总额相当于完全应税资产的显性税收。但现实市场并非完备,市场存在许多摩擦因素,如信息不对称、税收规则的变动等。因而,Myron S.Scholes等学者提出的隐性税收模型作为一个基准,为我们研究隐性税收的计量树立了一个标杆。在现实不完备市场环境中,隐性税收的计量模型如下:

  假定市场摩擦的交易成本率为C,C是各种类型交易成本的函数,即C = f(C1,C2,C3,...)。C取决于不同投资资产的交易摩擦程度。

  若对税收优惠资产a进行投资,则其税后收益率为R_a\times(1-C),则非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税收套利的均衡结果应当是R_b\times(1-t_{im})=R_a\times(1-C),此时隐性税率为:

  t_{im}=\frac{R_b-R_a\times(1-C)}{R_b}  (2)

  对公式(2)和(1)进行对比,发现隐性税收的高低与套利的交易成本相关,市场的摩擦程度越低,隐性税收越高,当市场无摩擦时,交易成本C=0,公式(2)和(1)是一致的;反之,市场的摩擦程度越高,隐性税收越低。在不完备市场环境中,确定隐性税收的关键是交易成本的认定和计量

隐性税收与显性税收的对比[3]

  隐性税收与显性税收是相对的一组概念。隐性税收产生的动因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主要有完全免税、部分免税、税收抵免、较低的边际税率、按比资产经济价值下降速度快的比率计算税前扣除等)。市场会抬高税收优惠资产的价格,导致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前收益率低于非税收优惠资产,纳税人通过获得较低的税前投资收益率隐性地支付了税款。显性税收与隐性税收的纳税主体均是纳税人,但税收的支付对象不同:显性税收的支付对象是税务机关,而隐性税收的支付对象根据引起隐性税收的动因各异,可以是生产要素供应商产品的消费者等。因而,笔者认为,显性税收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负担的应当支付给税务机关的税款;隐性税收可定义为纳税人持有税收优惠资产而获得较低的税前收益率,承担导致税前收益降低的机会成本

隐性税收对税收筹划有效性的影响[4]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很多论文或专著中提到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为某种目的或原因,给予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照顾和鼓励的一种税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完全符合政府立法意图,鼓励纳税人尽量往具有优惠税收待遇的产品或行业进行投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而使其实际税收负担比税法规定的正常税收负担更轻。

  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有效的利用税收优惠固然能增加企业收益,但单纯地追求对税收优惠的充分利用并不一定总是有效的筹划思路。根据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企业承担的总税负是显性税负和隐性税负之和。且企业承担的隐性税收与市场的垄断程度和市场要素的流动性有关,市场竞争越充分、要素流动性越强,企业承担的隐性税收负担就越大。隐性税收的存在使得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大于通过显性税收计算的水平,降低了企业的税后收益率。企业在拟进行有税收优惠的投资时,不仅要考虑显性税收的降低,还应该考虑隐性税收的因素,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测算出隐性税收水平进而确定实际税负水平,从而增强筹划方案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张磊.隐性税收形成的过程分析与启示[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5)
  2. 杨华.隐性税收:内涵、动因与计量模式[J].现代管理科学,2012(1)
  3. 3.0 3.1 盖地,崔志娟.显性税收、隐性税收与税收资本化[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3)
  4. 田霞梅.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及案例分析[J].税收征纳,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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