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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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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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海损条款[1]
共同海损条款是指海上保险的保险单和海上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提单)中对有关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救助费用处理的规定。一般都规定了应适用的理算规则和理算地点。比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条款规定,发生了共同海损按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险(A)条款中规定:“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的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国外的运输契约一般都明确规定共同海损应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条款的内容[2]
海上保险单或运输合同中订明共同海损理算的地点、所适用的法律、惯倒或规则以及结算方式的条文规定。例如,英国保险学会的船舶定期保险单条款规定:共同海损应按航程终止地的法律和习惯理算.如同运输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一样。但如运输合同规定共同海损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则应照此办理。美国保险学会船舶保险单条款规定: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应按运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赔付。如果运输合同并无这类规定,或没有运输合同,则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可以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按纽约港的法律和惯例赔付。但如果货物所有人正当地要求按目的港的法律和惯例进行理算时,共同海损应予赔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险保险条款中关于共同海损的条款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至于运输合同中的共同海损条款,国外的运输合同一般都注明共同海损应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如在美国,最典型的条款规定:共同海损应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纽约或者由承运人选择在最后卸货港理算、确定和结算。对于该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根据纽约或者承运人选定的其他地点的法律和惯例处理。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格式中有关共同海损的条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1975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进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