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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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会计(Fiduciary Accounting)(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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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人记录和报告受托财产管理状况的一套方法和程序。由于财产信托管理人与受托财产的受益者建立了受托--委托责任关系,财产信托人需要专门的会计方法反映和报告受托财产的管理情况。财产可以是破产财产,也可以是遗产,还可以是有一定用途的其他财产。
信托人必须是他人非常信任的一个人,可以是遗嘱执行人(executor)、受托人(trustee)、管理人和监护人(guardian),这取决于信托财产的性质和惯例。在法律上,信托人是经授权接管他人财产的个人或某一实体。在接管遗产或信托财产后,信托人有义务按照对受益人最有利的方式管理财产。
遗产会计和信托会计运用相似的程序,但两者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包括会计个体产生的方式、它们经营活动的目标及其存在的期限长度。
当某一个人死亡时,就产生了遗产。通常,由遗嘱认证法院(probate court)委派死者的私人代表(即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遗嘱执行人在接管遗产时,需要设置一套自我平衡的账户,记录所接管各项遗产。对这笔遗产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以后解除该责任的方式,均应有所反映。由于遗嘱执行人并不接受死者债务的责任,在该遗产的负债清偿之前,不需要加以记录。
财产信托会计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信托财产的本金及收益。这适用于所有的财产信托会计。遗嘱执行人要将所接管的遗产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取收益。区分遗产本金和收益的原因在于,受益人的情况各有不同。美国1978年颁的《修改后本金和收益统一法案》,为遗产本金和收益的划分提供了指南。该法案规定,在清理死者遗产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减少遗产的本金,包括债务、丧葬费、遗产税、利息与罚金、家庭扣除、律师费、遗嘱执行费和支付给法院的费用。
另一个办法是,包含在死者遗产中的资产,在死后所赢得的收益(减费用)要分配给遗产的指定受赠人;应归属遗产管理期的任何剩余收益,要按他们在未分配(剩余)遗产的权益比例分配给各遗产受赠人。
在死亡时应收而未收的款项,是遗产本金的一部分,包括死亡时已到期的利息、股利、租金、使用费和年金等。在死亡后在收益中所取得的财产应确认为遗产收益。除非遗嘱中另有规定。在债券投资作为遗产时,不需要对债券投资进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因为该债券(及其他证券)已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出售债券的任何损益应调整遗产的本金。遗产中若有长期资产,一般应计提折旧,受益人已作为住宅使用的不动产或受托人所持有的个人财产除外。
某一人遗嘱会导致收益信托的产生。依照某一遗嘱而产生的信托称为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人称为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可以是一定企业,也可以是某一自然人。美国的信托会计由州法、统一信托法案、遗嘱认证统一法则及修改由本金和收益统一法案所规定。
信托会计的主要问题也是区分本金和收益。信托基金的本金应确保完整无损,以保证其所产生的收益能达到特定的目标。通常要设置信托基金本金和信托基金收益两个账户,分别反映本金和收益的余额,但不需为信托基金本金和收益设置专门的现金账户。